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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市場報》6月30日報道,由維權網、搜狐網結合北京市消費者協會“14點退房符合消費者權益”的倡議,聯合開展的“14點退房符合消費者權益”網上調查結果近日出爐。在16031位網友中,認為“賓館12點結賬不合理”的高達92%。北京市消費者協會關於賓館、酒店“14點結賬”的倡議得到了許多業者的支持,北京密雲等部分酒店、賓館已經開始實施“14點結賬”制度。但也有一些人持不同意見,認為“12點結賬”是國際慣例。 “12點結賬”是國際慣例,這種說法其實不正確。 所謂慣例,是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約定俗成,民眾可以仿照辦理的做法。慣例可以說是介於習俗與法律之間的一種行為規范。雖然在國外賓館服務業也有“12點結賬”的規定,但它並不是“國際慣例”,因為它不是“國家之間交往形成的習慣做法”。它是商人或者某種行業在長期交易中形成的一種習慣做法,所以,它隻是稱為“商業慣例”或 “行業慣例”。對這種“行業慣例”,當事人有權作出選擇,對作出選擇的當事人才有約束力,對未作出選擇的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 慣例本身沒有強制效力,人們遵守慣例通常是出於傳統習慣、社會輿論等非強制性原因。但有時候傳統習慣、社會輿論的力量顯然是有限的。 更多的慣例是通過與法律相結合的方式來實現強制規范作用的。 慣例與法律的結合點在哪裡呢?在合同之中。行業慣例往往以格式條款的形式被訂入合同。比如賓館將“過12點退房加收半天房費”明確寫入住房單上,讓客人簽字認同。但對於格式條款,我國《合同法》規定了訂約人的“提示義務”,如果訂約雙方沒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或者賓館沒有履行“提示義務”的話,則該“行業慣例”並不對消費者產生約束力。如果住宿合同中雙方已經明確約定了“12點結賬,超時加費”,按照“合同就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的原則,應該得到雙方共同遵守。 慣例能夠得到法律保護,要具備一個基礎性條件,就是慣例本身不能危害人權、破壞社會法治。如果某一慣例違背了法律規定,則這種慣例不應稱之為“慣例”,而應稱之為“惡俗”,法律不但不會保護其實施,而且按照這一慣例而訂立的條款是一種無效條款。 有法律人士認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確規定了消費者有公平交易權,住宿一天一夜顯然應該是24個小時,而有的消費者隻住了十幾個小時,卻被按照24個小時收費,顯然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我認為這樣理解是片面的。這涉及慣例以及與由慣例轉化而成的合同格式條款的利弊問題,以及格式條款與協約自由的矛盾問題。事實上,也有上午入住、第二天中午才離開,超過24小時也按一天收費的情況。格式合同雖然具有諸多弊端,還是被法律保留了下來。消費者有自由選擇權,賓館也有自由訂約的權利,所以從目前的法律規范來看,並不能說“12點結賬”就違法。 對這種合法但不合理的慣例該怎麼辦?有人提出了用法律來規制,打破“12點結賬”行規的想法。筆者認為,目前不宜採用法律規制的方法作出調整,可以通過市場調節來逐步改變這種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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