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集體協商,有一種觀點認為,現在推行集體協商會導致勞動關系矛盾激化,您怎麼看? 擔心集體協商導致勞動關系矛盾激化,這完全是對集體協商的一種嚴重誤識誤解,是與集體協商本來的要義相悖的。當前我們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非但不會導致勞動關系矛盾激化,反倒會有遏制無序停工的作用。這是因為,我們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初衷和目的,都是為了實現勞動關系雙方的互利共贏,而不是讓雙方對抗起來。【詳細】 當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還存在著區域間發展不平衡的問題,有些地區工資集體協商開展得比較好,而有些地區集體協商工作相對差一點,這種情況下如何全面推進工資集體協商? 對於這樣的情況,我們的主要考慮是,除了對開展這項工作提出總體要求外,還要通過運用典型引路和進行分類指導的方法,推動不同地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詳細】
深入推進集體合同制度應把重點放在哪些方面? 從推進集體合同制度內在規律要求看,應當突出以下四個方面的重點:一是廣泛開展集體協商“要約行動”。積極引導支持企業和工會開展“要約行動”,重點支持工會提出要約。【詳細】 在推進集體合同制度建設過程中還應著重解決哪些問題? 當前,建立集體合同制度既要解決勞動關系中存在的問題,又要做好打基礎、爭取資源的工作。主要是兩個方面的問題要引起注意。一方面是《計劃》中提出的要進一步推動加強集體合同的立法工作。【詳細】
·《工會法》:1992年4月,新的《工會法》頒布,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單位簽訂集體合同。·《勞動法》:1994年7月頒布的《勞動法》,進一步從法律上對集體合同制度作出了較明確、具體的規定。·《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取得了一點突破。其第五章“特別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採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但很明顯,現有法律對於不簽訂集體合同、不進行集體協商等問題,沒有規定罰則。
編輯:李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