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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工會法》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2006年07月21日15:03 【字號 】【留言】【打印】【關閉

  ●什麼是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人們因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依法所必須承擔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追究法律責任必須以違法行為為前提,以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為依據,以國家的強制力為保証,並隻能由司法機關或其他國家授權的機關負責予以追究,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都無權行使這種職權。

  按照違法行為性質的不同,法律責任一般可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

  ●什麼是工會的訴權?

  訴權是法律賦予法律關系主體進行訴訟的基本權能。訴權不是隨便什麼人都有的,隻有國家法律賦予了其這項權能時才具有。

  修改后的《工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規定明確了工會的訴權,賦予了工會獨立民事權利主體的資格。工會社團法人資格的確立和訴權的確認,使工會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它保証了工會在各種法律關系中與其他權利主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當職工或工會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工會可以以一個獨立的主體資格訴諸法律,參加訴訟活動,主張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工會法》的執法主體有幾種?

  執法主體通常是指執行、適用法律的專門機關。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法的執法主體有三類﹔其一是人民政府﹔其二是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其三是人民法院。當工會與其他公民、社會組織發生爭議或糾紛,或者當工會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活動中遇到違法或侵權行為,致使法律所規定的工會的權利無法實現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就可通過適用法律裁決糾紛,解決爭端,制裁違法和犯罪人,使工會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恢復和保障。

  ●侵犯職工結社權和工會組建權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工會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凡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侵犯職工結社權的,應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妨礙工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為促使工會干部大膽履行維護職責,《工會法》第五十一條對工會干部做出了保護性規定:(1)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2)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或工會委員因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職工參加工會活動和工會干部依法履行職責是職工和工會干部的基本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工會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和工會干部因履行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在具體工作中,對於這兩種處罰究竟適用哪一種,應征求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當事職工或工會干部的意見。如果職工或工會干部本人還願意回原企業工作,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用人單位恢復其原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這裡的“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如果職工或工會干部本人不願意再回原企業工作,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用人單位按法律法規規定,在對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或工會干部每滿一年工齡給予一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之外,再給予職工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妨礙工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工會依法享有組織職工參加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代表職工與企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參與勞動爭議、工傷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等一系列權利。為保証工會的權利得以落實,《工會法》第五十三條第(一)、(三)、(四)項明確規定,對於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妨礙工會參加工傷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從法律上講,“依法處理”有多種情況,對於給職工和工會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民事賠償﹔對於拒不改正的,除給法人單位以行政處罰外,應給予違法行為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侵佔工會經費財產拒不返還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是工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履行工會組織各項社會職能的重要物質基礎和保障。《工會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同時,針對一些單位蓄意拖欠、拒繳、截留工會經費和隨意調撥、挪用工會經費和財產等問題,《工會法》第五十四條還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侵佔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並賠償損失。”根據這一規定,工會對侵佔其經費財產的行為可以提起訴訟,侵權人不僅應返還被侵佔的工會經費和財產,還要對其違法行為給工會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工會工作者違反《工會法》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工會干部在依法享有一系列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果工會干部不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給職工和工會組織造成了損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此,《工會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對工會工作人員因不認真履行職責而損害了職工和工會組織權益的,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追究其責任:一是對實施了違反《工會法》的違法行為,情節不嚴重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二是對實施了違反《工會法》的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的,應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三是實施了違反《工會法》的違法行為,造成職工和工會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四是對實施了違反《工會法》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來源:12351維權熱線網 (責任編輯:張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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