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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基層工會維權難問題,江蘇省昆山市總工會確立了“好事基層工會做,難事上級工會擔”的理念,於2004年制定了“上一級工會代行基層工會部分維護職責辦法”。“代行辦法”明確了基層工會提請上一級工會代行時應承擔的職責,同時規定了上一級工會代行職責時應採取的措施。
昆山市總工會主席顧志中說,不能要求基層工會包打天下、履行所有職責,而應該做力所能及的事。有了這個“辦法”,基層工會犯難的事可以交給上一級工會分擔,有效實現了為發展服務、為基層工會服務、為職工群眾服務的目的。
據介紹,“辦法”所指上一級工會,包括行業、產業工會,開發區、鎮屬區域、園區、社區工會,不設區域工會的鎮、局、系統工會以及其它形式的基層工會的上一級工會組織。
“辦法”規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根據基層工會要求或上一級工會認為必要的,上一級工會應當代行基層工會的維護職責:妨礙基層工會組織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和其它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者工資談判等專項協議的﹔妨礙基層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它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調查處理的﹔非法撤銷、合並工會組織及其工作機構,或者將工會工作機構歸屬其它工作部門的﹔非法撤換工會干部,對依法履行工會權利和義務的工會干部打擊報復的﹔長期拖欠工會經費,嚴重影響工會工作的﹔企業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基層工會、上級工會認為應當協調處理的其它事項。
基層工會要求上一級工會代行維權職責,應當以申請或報告形式提出,並承擔提供相關資料、落實上級要求等職責,並予協助、配合。上一級工會通過向企業下發限期整改建議書、派員督促企業改正、提請相關部門依法協調處理、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等措施履行代行職責。上一級工會還可以在基層工會申請委托下,參加集體協商小組,代表職工簽訂區域性集體合同等。同時,上一級工會可以向企業推薦工會干部候選人。
某企業多年不漲工資,企業工會多次提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要求,行政方均未回應。接到該企業工會代行職責的要求后,上一級工會向企業送達簽訂工資集體協商通知書,經各方協商后,企業開展了工資集體協商,達成了在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基礎上增長5%和確定最低工資標准的協議。
還有一家外資企業,因欠繳社保金、醫保金,引起職工不滿,企業工會在與行政多次協商無果后,向鎮工會提出代行申請。鎮工會立即與企業領導溝通,並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調處。經多方努力,企業補繳了所欠的保險金。
據統計,去年,昆山市各級工會調處勞動爭議案件100多起,市總工會直接參與調處重大勞動爭議案件56起,結案率達98%以上。
“上代下”辦法的出台,不僅緩解和消除了基層工會維權難的狀況,而且改變了原有的工會維權方式,發揮了上一級工會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中的作用。本報記者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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