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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法規 創設停工事件談判及冷靜期制度
  2008年06月10日16:37 【字號 】【留言】【打印】【關閉

  本網訊 記者游春亮 實習生張保英 記者日前從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了解到,該市制定的我國第一部關於和諧勞動關系的地方性法規———《深圳經濟特區構建和發展和諧勞動關系若干規定(草案)》(下簡稱《規定》)已提交深圳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審議,並在媒體上公開草案內容向全社會征求意見。

  深圳市勞動關系總體和諧穩定,但勞動爭議案件呈逐年上升之勢。這部地方法規草案探索了一些頗具亮點的操作方法:設定了勞動關系中集體協商制、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制度、勞動報酬和工傷醫療費特別保護制以及停工事件的談判及冷靜期制度等。

  《規定》實現了對我國勞動合同法等現有法律相關規定的補充、細化,個別條文根據深圳特區的實際需要稍作變通。如對因重大勞動爭議導致停工、堵塞交通等致損害正常經濟和生活秩序的情況,深圳借鑒香港等地的做法特別規定了“停工事件的談判及冷靜期制度”。

  《規定》明確指出,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因勞動爭議出現停工、怠工、閉廠等行為導致危害公共安全、損害正常經濟秩序和市民生活秩序等情形的,由工會出面談判或由市、區勞動行政部門組織協調勞動爭議的處理﹔不能達成一致的,市、區政府可以發布命令,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恢復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並在30日內實行“冷靜期”。在此期間,不得採取激化矛盾的行為。而勞動部門、工會和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繼續組織談判、調解、仲裁,促成勞動爭議的和解。

  《規定》規定了基層組織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銜接的“大調解”制度。

  《規定》還要求建立勞動關系信用評價制度,明確規定對於惡意欠薪逃匿、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等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將定期予以曝光。

  來源: 中國普法網

(責任編輯:常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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