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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2007年10月前后,華為近萬名職工陸續辭職,然后再競爭上崗。對此,華為表示,員工辭職完全自願,意在提高用人制度競爭力。外界則有批評指華為此舉意在惡意規避2008年1月1日正式上路的《勞動合同法》。

    十來個月后的2008年7月8日,廣東省勞動部門下發的《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惡意規避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四類行為無效,其中就包括“為使勞動者‘工齡歸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后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此規定一出台,華為的“萬人辭職門”事件再度被推到了台前,有媒體援引廣東省勞動部門負責人的話說:雖然《指導意見》不是專門針對該事件,但恰恰是對類似華為的做法進行了限制和無效的認定。

    無獨有偶,《勞動合同法》不止在華為一家企業身上“吃癟”。《勞動合同法》上路半年多的時間裡,圍繞它的討論和爭議重來就沒有止息過。日前公布以吸納公眾意見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更被一些專家指為弱化對勞動者的保護,“讓老板們笑到最后”。

    讓我們透過華為事件,透過廣東省下發的《指導意見》,重新來審視《勞動合同法》,寄望它能承載更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期待。——進入“勞動觀察”

華為萬人辭職“工齡歸零”事件被認定無效

   在新《勞動合同法》即將實施前,在媒體上熱炒的莫過於“華為萬人辭職事件”,大批華為員工被要求重簽勞動合同,工齡從零開始計算。緊接著,華為出台了一項新規定,工齡在8年以上的員工可辭職后再上崗,從老員工變成“新人”,同時獲得一筆補償金。

  華為認為,這是為了“激發企業的活力和創造力”,也是為了理順勞動關系。

  此前,勞動部門對此事認定是“勞資雙方自願協商的結果,公司的新《規定》和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序無違法之處。”

  如今,勞動部門有關負責人向記者透露,雖然近日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制定下發《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不是專門針對該事件,但恰恰是對類似華為的做法進行了限制和無效的認定。【詳細】


廣東省勞保廳:對華為事件“並無任何表態”

   本已被地方勞動部門定性為“並無不妥之處”的華為萬人“辭職門”事件又起波瀾。昨日,業界傳出聲音稱,“廣東省勞動部門認定華為萬人辭職無效”,一石激起千層浪,在新《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已過半年之際,這一說法受到業內各方的高度關注。為此,本報致電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新聞發言人張祥,他表示,“並無任何表態”。而至截稿時止,華為方面對此事未予評論……

   盡管省勞動保障部門並沒有對華為的做法做出“認定無效”的評價,但有業界律師認為,如果強迫勞動者辭職,使勞動者“工齡歸零”,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當然為無效行為,但如果員工是出於自願的情況下簽訂新合同,則並無不妥之處,“華為的做法比較特殊,……但如果是處於被迫的情況簽訂合同,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上訴。”【詳細】


    廣東:惡意逼簽“工齡歸零”合同視為無效

   廣東省7日正式開始實施的《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用人單位惡意規避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四類行為無效:為使勞動者“工齡歸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后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通過非法勞務派遣的﹔其他明顯違反誠信和公平原則的規避行為。

  對於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而用人單位否認有加班的,《指導意見》規定應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加班的事實負舉証責任。

  《指導意見》還規定,能納入勞動爭議處理范圍的社會保險為:因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發生的爭議﹔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失業、生育、醫療待遇和賠償金的爭議﹔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降低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標准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損失的爭議。【詳細】

玖龍紙業炒掉所有勞務派遣工 稱符合勞動法

    剛沉寂了一段時間的東莞玖龍紙業再次陷入輿論的漩渦。有消息稱,玖龍紙業於16日張貼公告,宣布炒掉全廠所有勞務派遣工,並向有關員工派發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勞動派遣工的補償金。17日,玖龍紙業有關負責人向記者証實了這一情況,但他表示,他們是按照新《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做的,符合法律規定。

  廣東省總工會副主席孔祥鴻表示,他在北京,對此事並不知情,還是從記者口中才得知消息。孔祥鴻稱,在還沒了解事情過程之前,對此事暫時不作回應。【詳細】


公司過試用期辭員工 雖未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仍被判賠

    王先生與公司簽訂了3個月的試用期合同,未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試用期結束又工作了一個月后,王先生被公司“解聘”。王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自己這一個月的工資和勞動補償金,獲得仲裁部門支持。公司不滿裁決,提起訴訟。昨天,東城法院審理此案,判決公司支付王先生工資及補償金1.8萬余元。【詳細】


  簽合同后工資反變少 勞動合同法在餐飲業受冷遇

    “在沈陽市當服務員兩年多了,先后在四五家酒店干過,可是從沒簽過一次合同。”“打工嘛,就是跑來跑去,哪裡錢多就到哪裡干。簽了合同就不自由了。”

  記者近日隨機選擇了遼寧省沈陽市幾家不同檔次的酒店,想了解一下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本以為會聽到“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保護了勞動者權益”之類的話,誰知,這些餐飲行業的員工卻都向記者明確表示“不願簽勞動合同”。在他們看來,這部本來是勞動者“護身符”的法律,似乎變成了“緊箍咒”。【詳細】

專家炮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新增“14種情形”違法

    5月8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公開征求各界意見。著名人力資源實戰專家、易才集團人力資源發展研究中心主任翟繼滿在其個人博客上撰文指出,在增補的“14種情形”中,尤其是企業在“經濟裁員”和“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時可以解除勞動關系,是對勞動合同法的嚴重沖撞,涉嫌違法。【詳細】 【進入專題】


台灣省人大代表調研勞動合同法:細節問題亟待解決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統一安排,台灣省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在廣東省進行了視察調研活動,主要了解《勞動合同法》和國家有關宏觀調控政策出台后,廣東省台資企業經營發展的情況,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

    代表視察調研過程中發現,勞動關系總體穩定的情況下,在廣東省包括台資企業在內的一些企業也存在著一些不穩定因素。“追討加班費”為主要訴求的勞資糾紛在短期內呈多發態勢。代表們認為,同時,勞動合同法的一些細節問題還有待通過配套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加以明確。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陳華康認為,目前企業和勞動者對於《勞動合同法》都存在一些誤解、誤讀。企業主要是片面理解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就是鐵飯碗,一定會增加用工成本,認為這部法律是單純保護勞動者的等。而勞動者有的以為隻要不簽訂勞動合同,就可以獲得雙倍工資,一年后還可以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因此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詳細】


IT企業面臨《勞動合同法》第二輪沖擊

   有專家認為,《勞動合同法》中的一些規定造成企業用人成本的上升,尤其是對於創業階段的中小企業來說,更是很大的沖擊。宏遠信通董事長楊立新是四個員工的領導,他坦言,《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他感覺自己像夾在婆婆和媳婦之間的兒子,左右為難。

  徐恆熹說,像東南沿海地區的小型IT企業,很多是訂單模式,有訂單就招人,用人不穩定,怎麼讓一個小企業跟這些員工簽無固定期限合同?他建議對於小企業應該有一個專門的用工規定,在用人形式的選擇上,應該有特殊的規定。“如果跟大企業一個軌道,造成的后果就是使中國創業機制受到影響。如何增加員工的跳槽成本,增加企業對員工的吸引力,應該成為企業下階段要攻克的難題。”徐恆熹說。【詳細】


實習時致傷殘該誰賠償 模糊身份凸顯法律盲區

    出事時身份是學生,可出事地點卻在實習單位﹔因工作受傷,卻又不是單位的員工。案件雖最近審結,但實習生模糊的身份形成的損害賠償法律盲區卻令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頭痛。【詳細】 


    2008年元旦,新《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之前,華為公司內掀起“大規模集體辭職事件”,包括華為“老板”任正非在內的數千至萬名員工自動辭職。這些在華為工作滿8年以上(即1999年前入職)員工,由個人向公司提交一份辭職申請,在達成自願辭職共識后,再競爭上崗,與公司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所有自願離職的員工將獲得華為相應的補償,補償方案為“N+1”模式。

  據了解,經濟補償稅前總額=(N+1)×員工月補償工資標准(稅前)。但月補償工資標准不僅僅是員工的月標准工資,還包括員工上年度獎金月均攤值。N為員工在華為連續工作的工作年限,此外還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此補償標准優厚於《勞動合同法》規定。離職員工保留所持有公司的虛擬受限股資格。

  當時奉行的華為工號制度取消,所有工號重新排序,排序不分先后,不再體現員工工作年限長短。
 

   華為公司自稱員工辭職完全自願,意在提高用人制度競爭力。外界卻看法分歧。有人認為這是惡意規避《勞動合同法》,起到了極壞的示范作用。

勞動法治30年 中國“勞動契約”之旅

    遙想30年前,曾幾何時陷於停滯的社會主義勞動立法,伴隨著改革開放的嘹亮號角,再度揚帆起航,義無反顧地駛向和諧勞動的彼岸。冬去春來,彈指一揮間。在新世紀的曙光映照下,輕舟已過萬重山,人們的面前,一座勞動法律體系大廈的巍峨輪廓已然清晰可辨。《勞動法》、《工會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一部部法律相繼制定,《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凝聚了無數政界、法律界、社會學界精英以及普通國人的智慧和心血,被譽為勞動法律體系“三駕馬車”的重要勞動法律,去年一年之內相繼走下藍圖,成為億萬國人關切的焦點。此外,《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上海市集體合同條例》等涉及勞動者權益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條例,也如雨后春筍般競相面世,更昭示著勞動立法的春潮已經涌起。


   《勞動合同法》需消除模糊字眼

    仔細研讀《勞動合同法》不難發現,這次公布的14種可以解除和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在原法中都有明確規定。而公眾原以為應該消除的原法中那些“騎牆”模糊字眼,《實施條例》並沒有作進一步說明。比如說,前14種情形的表述中,多處用到程度副詞“嚴重”和“重大”。什麼樣的才算嚴重、重大?法律固然有一定彈性,但彈性的空間理應讓公眾感知得到。

  我們知道,准確性是一部法律真正應用的前提。解決法律糾紛的最好辦法不是打官司,而是通過完善的法律,讓人們清楚地認識到法律的邊界。從眼下來看,盡快出台司法解釋,消除這些模糊字眼,才會最大限度消除法律所謂的彈性,避免因對法律理解的差別造成“南橘北枳”判決的尷尬。

深圳出台法規 創設停工事件談判及冷靜期制度

    記者日前從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了解到,該市制定的我國第一部關於和諧勞動關系的地方性法規———《深圳經濟特區構建和發展和諧勞動關系若干規定(草案)》(下簡稱《規定》)已提交深圳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審議,並在媒體上公開草案內容向全社會征求意見。《規定》實現了對我國勞動合同法等現有法律相關規定的補充、細化,個別條文根據深圳特區的實際需要稍作變通。如對因重大勞動爭議導致停工、堵塞交通等致損害正常經濟和生活秩序的情況,深圳借鑒香港等地的做法特別規定了“停工事件的談判及冷靜期制度”。


北京農民工首次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獲補償

    6月23日,殷永杰等六名在北京某飯店工作的農民工廚師依照《勞動合同法》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后,在北京市西城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調解下,與用人單位達成由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補發加班費等協議。這是北京市首次由勞動者依法提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並獲補償的案件。


天津勞動合同新政出台 涉及用人單位與大齡職工

     記者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獲悉,為了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市政府《關於擴大就業加快建立完善就業培訓工作新機制的實施意見》(津政發〔2008〕19號),天津市勞動部門出台了《天津市用人單位與大齡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社會保險補貼辦法》。該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7月1日廢止。


鄭州:不繳納工資保障金不再批項目

    從今年起,凡是對於不繳納工資保障金的單位,相關部門將不再批准項目開工,對於已經開工建設的項目,不進行竣工驗收。河南省鄭州市擴大工資保証金制度的實施范圍,在建筑領域全面建立起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給在鄭州務工的農民工吃了顆“定心丸”。


山西公布《農民工勞動合同書》示范文本

    為貫徹實施新的《勞動合同法》,進一步提高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從源頭上規范勞動合同簽訂行為,5月30日,(山西)省勞動保障廳公布了新的《山西省農民工勞動合同書》示范文本,供用人單位使用。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凌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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