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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頒布的那些事兒:勞動者權益的“保護神”

2014年07月10日08:29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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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權益的“保護神”!這是《勞動法》頒布20年來得到的最為一致的社會評價。

“《勞動法》頒布了,這是我們億萬職工的大喜事”、“當我知道《勞動法》頒布的消息后,心裡特別高興,因為它是勞動者維權的主心骨”……翻閱當年的新聞,依然可以真切感受到洋溢在勞動者心中的喜悅,和他們對這部法律寄予的深切期望。

其實,《勞動法》第三次起草工作1990年一經啟動,突出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意識便已深深植入參與立法工作的人們心中。其原因不外兩方面:

在現實層面,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外資企業、港台企業、民營企業大量涌現,由於當時適用於這些企業的勞動立法幾乎空白,企業隨意延長工時,克扣工資,拒不提供必要勞動保護,甚至侮辱、體罰職工等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屢屢發生。事實上,《勞動法》第三次起草工作啟動本身,就在很大程度上源於當時社會上要求制定勞動法的強烈呼聲。

而在立法實踐層面,基於勞動關系“強資本、弱勞工”的客觀存在,強調向勞動者傾斜的利益重整原則,在國際上已成為市場經濟國家勞動立法的共識和選擇。

在這樣的現實背景下,《勞動法》首先是勞動者保護法的認識深入人心。對此,《勞動法》起草小組負責人、時任勞動部副部長張左己在其文章中談及《勞動法》頒布的意義時,曾有過一段充滿感情的描述——

“在那時,勞動者說:‘野生動物有保護法,高級動物的人怎麼沒有保護法?’這實在讓我們這些以保護勞動權益為己任的勞動工作者汗顏。

投資者說:‘你說我違犯中國的勞動法律,你們的《勞動法》在哪裡?恐怕還沒出娘胎呢!’這又常常讓我們的勞動監察人員語塞。

西方人權主義者以我們沒有《勞動法》為口實,指責我國有所謂人權問題。這又使富有經驗的外交官也感到尷尬。

凡此種種,不制定和頒布《勞動法》,何以面對億萬職工?何以制止一些投資者屢屢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何以回答西方對我人權的指責?”

正因如此,盡管《勞動法》在起草過程中遇到許多難點問題,存在頗多分歧,但在立法宗旨上卻沒有太大疑義。據參與了當年起草工作的全總書記處書記郭軍回憶,1993年6月,起草小組成員進入全封閉式的起草工作,在勞動法草案第一稿中就達成共識,明確了兩個重要原則:一個是向勞動者傾斜,突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個是打破所有制的界限,所有用人單位一律平等適用。而整個立法起草工作,都始終遵循了突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1994年7月5日,當《勞動法》經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八次會議審議通過正式頒布后,人們在其總則第一條中看到是這樣一段話:“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它開宗明義地宣示:《勞動法》貫穿始終的主線和最鮮明特點,就是突出對勞動者權益保護!

當然,立法宗旨只是《勞動法》突出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基本態度”,《勞動法》要真正成為勞動者權益的“保護神”,還在於其諸多法律條款中對勞動者各項權益的明文規定。

比如,《勞動法》在總則第三條中首次明確規定了勞動者的八項權利,即“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從而使《憲法》規定的勞動權利更加具體化。

再如,《勞動法》在明確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的同時,又作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制度設計,並對用人單位任意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予以禁止,對非本人過錯而辭退職工作了一定限制,以及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任意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等﹔《勞動法》還明確了“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和“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這些規定都充分考慮到我國勞動力供大於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面前往往處於勢單力薄、易受損害的弱者地位的實際情況,從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証。

20年后的今天,總體而言,勞動者權益實現狀況已與當年不可同日而語,但也必須看到,要將法上權益真正落到實處,仍然任重而道遠。尤需警惕的是,曾經一度,試圖否定勞動法律向勞動者傾斜的利益重整原則的論調甚囂塵上,這也凸顯了我們在《勞動法》頒布20周年之際,重溫其突出保護勞動者權益立法宗旨具有的現實意義。

(責編:譚潔羽(實習)、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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