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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發布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

破解企業職工“不會談”“不善談”問題

2017年12月19日08:32  來源:《工人日報》

記者近日獲悉,《吉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下文簡稱《條例》)經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將於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了工資水平、分配制度、形式和標准、支付方式和支付辦法等事項。

據吉林省總工會副主席吳宏韜介紹,《條例》賦予了上級工會代下級基層工會提出協商要約的權利,並引入區域性和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概念,將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小微企業納入集體協商范圍,擴大了協商覆蓋面。同時,《條例》還要求各級工會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制度,以破解企業職工“不會談”“不善談”的問題。

根據《條例》,全省各級政府應依法推動企業與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企業如違反規定,由人社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吉林省勞動關系三方四家將聯合督導,並在適當時機提請省人大執法檢查。

工資集體協商,旨在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能升能降”是其應有之義。為此,《條例》指出,在企業經營困難時,應賦予工資集體協商一定彈性。

據了解,從2005年至2016年底,吉林省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企業已達63807家,佔已建會企業的85.11%。為更好地做好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在吉林省總努力推動下,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將《條例》納入2015年度立法計劃項目,並會同省總組成《條例》工作組。此后,省總又做了大量跟進工作,包括編印《吉林省集體協商工作政策與實踐》《立法參考資料》和《立法依據參考對照》,認真修改完善草案﹔與省人大內司委一起深入各地及企業調研,召開不同層面座談會13次,廣泛征求意見等。(記者柳姍姍 彭冰)

(責編:閆妍、王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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