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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會設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

《條例》為群眾監督提供法律保障

2018年08月21日08:16  來源:《工人日報》

將於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規定,各級工會成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實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並接受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隨著《條例》施行,將為各級工會依法對用人單位是否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等情況,實施有組織的群眾監督提供法律保障。

《條例》明確的用人單位,是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成立的合伙組織和基金會等組織,以及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根據規定,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產業(行業)工會、區域性基層工會聯合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實施本產業(行業)、區域內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基層工會對所在單位實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產業(行業)工會、區域性基層工會聯合會可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律師等作為本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顧問,提供法律政策咨詢服務。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監督員由用人單位各工會小組負責人擔任﹔沒有工會小組的,由用人單位科室、車間、班組等各基本生產經營單元推薦一名職工擔任。

《條例》確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主要事項有: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情況﹔集體協商制度建立、運行情況和集體合同簽訂、履行情況﹔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支付和最低工資標准落實情況﹔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及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護等勞動安全衛生情況﹔女職工、未成年工和殘疾職工特殊權益保護情況﹔職工教育培訓及其經費提取、使用情況﹔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執行等情況。

《條例》強調,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必要條件,保障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委員、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不得通過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扣減工資福利、降低職級、免除職務、解除勞動合同等。對依法履責進行打擊報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依法履行進行侮辱、誹謗、毆打或者故意傷害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記者李昱霖 通訊員耿香會)

(責編:皮博、黃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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