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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滿再請病假遭解雇

寧波工會傾力維權女工終獲補償

2018年09月04日08:45  來源:《工人日報》

浙江寧波的女職工小芳前一陣子遇上了一件糟心事——她產后突發重病,醫療期滿后繼續遞交病假條,卻被單位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無奈之下,小芳找到寧波職工服務中心,在工會的幫助下,最終拿到了4.5萬元補償金。

小芳於2012年12月進入寧波某機構擔任店長,2016年8月進入該機構直營事業部任營運助理。去年4月,剛休完產假的小芳被診斷為“胸7-9椎管內外腫瘤伴雙下肢不全癱”,需馬上手術。3個月醫療期滿后,小芳未回單位上班,並繼續提交全休病假條。

然而,在小芳遞交病假証明之后,用人單位卻向她郵寄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解除原因系“未經單位同意無故曠工,嚴重違反了國家法規政策和單位規章制度”。

單位認為,小芳的醫療期為3個月,對其醫療期滿后的請假不予認可,認為醫療期滿不回單位上班即屬曠工。與單位交涉無果,小芳於是走進寧波職工服務中心。職工服務中心主任了解情況后,立即安排為她提供法律援助。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小芳醫療期滿后未回用人單位上班,繼續提交全休病假條,用人單位能否以曠工為由直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在醫療期滿后,如尚未痊愈,仍不能工作,單位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才能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援助律師認為,本案中,小芳於2012年12月進入用人單位,距糾紛發生時(2017年10月)工作年限未滿5年,醫療期為3個月。2017年8月22日,小芳醫療期雖然已滿,但其病情嚴重,確實處於病假中,而且用人單位人事部門也已經收下了病假條,所以單位不應當以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而應當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為由,以支付經濟補償的形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以曠工為由解除與小芳的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

最終,在工會援助律師的幫助下,小芳的請求得到了仲裁和法院的支持,她拿到了4.5萬元的經濟補償金。(記者鄒倜然 通訊員張浩呈)

(責編:實習生、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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