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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開展工會勞動法律監督

——《河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解讀

2018年09月05日08:49  來源:河北日報

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基礎,是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証。我省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決策部署,堅持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堅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增加勞動關系和諧因素,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既是對政府部門勞動監察的重要補充,又能促進我省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與維護。我省各級工會積極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工作,據省總工會統計,2017年全省共發現問題900多件,監督糾正800多件,形成了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的實踐經驗。

為保障和規范我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省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河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列入了本屆人大2018年年內提請審議項目。省人大常委會領導高度重視,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內司工委和省總工會認真總結我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經驗做法,深入企業一線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和建議,加強重點問題的溝通協調,探索行之有效的監督模式。經過多次修改完善,2018年7月27日,《河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該條例將於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這部條例是省人大常委會的創制性法規,將為我省開展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各級工會成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為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提供組織保障

勞動法明確規定,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工會勞動法律監督需要組織保障和隊伍保障,條例從開展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入手,科學規定監督組織結構。

條例規定各級工會成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通過組織的力量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此外,還將各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職責分為兩個層級來規定。第一層級,規定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產業(行業)工會、區域性基層工會聯合會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職責,主要是組織、指導和支持下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第二層級,規定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職責,主要是監督本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情況,對本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設立監督員,促進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全覆蓋

基層工會是在用人單位建立的工會組織,在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糾紛,基層工會組織成員最易發現,也最關心。

條例規定,在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監督員由用人單位各工會小組負責人擔任﹔沒有工會小組的,由用人單位科室、車間、班組等各基本生產經營單元推薦一名職工擔任。充分發揮工會小組負責人及職工的積極性,及時發現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向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報告。勞動法律監督員是前哨、是偵查員,隻負責發現問題、報告信息,不負責處理問題,由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調查處理,既彌補了個人監督力量的不足,又充分調動了群眾的力量。

明確監督內容,維護職工各項合法權益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內容是條例的核心,體現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廣度和深度。條例將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中監督用人單位是否依法用工的條款集中起來,通過列舉的方式作了規定,涵蓋了勞動合同、集體協商、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安全保護、女職工未成年工殘疾職工特殊權益保護、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運行情況等方面。

條例同時明確,各級工會依法對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勞務派遣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進行有組織的群眾監督,參照本條例。

確立“一函兩書”制度,規范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程序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作為群眾監督,不同於勞動監察部門的行政執法,群眾性監督側重於通過柔性的方式促進用人單位在違法行為產生之初主動改正,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為企業的發展營造了寬鬆的營商環境。條例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使監督工作更加規范,操作性更強。

發函問詢。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接到投訴舉報后,可以向用人單位進行口頭提示,必要時,可以提請同級工會向用人單位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問詢函》。該函不具有強制性,其功能是書面向用人單位了解投訴舉報事項是否屬實,目的是促使用人單位自查自糾,遵守勞動法律法規。

進行調查。工會法明確規定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我省條例對此進行了細化,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發現用人單位可能存在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或者受理投訴舉報后,可以進行調查,詢問相關人員,查閱、復制有關資料,並如實記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現場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委員在場。

向用人單位發監督意見書。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調查后,認為存在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提請同級工會向用人單位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要求用人單位說明情況,對違法行為提出改正措施。基於意見書基礎之上的改正仍然是用人單位的主動改正,使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矛盾化解在早期階段,維護和諧的勞動關系。

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提出建議書。用人單位未改正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接受同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基層工會提請,可以將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通過《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的形式向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有權機關進行調查處理。從而實現了從群眾監督到行政監督執法的有效銜接。工會群眾監督既發揮了工會獨立化解勞動糾紛的功能,又對行政部門進行勞動監察執法形成了有益的補充。

各方通力配合,保障工會監督順利開展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有組織的群眾監督,不是行政執法,其工作的開展還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及各方面的通力配合。條例對監督保障專門作出規定。

建立監督協作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與同級工會建立監督協作機制,通報情況、定期會商、開展合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研究勞動合同示范文本、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以及在處理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重大案件時,應當聽取同級工會意見﹔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邀請同級工會派員參加。

同時,條例規定新聞媒體應當宣傳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實施情況,加強輿論監督。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企業代表組織應當支持、配合工會依法實施勞動法律監督。用人單位應當為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提供必要條件,並不得通過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扣減工資福利、降低職級、免除職務、解除勞動合同等方式打擊報復監督人員。經費保障,工會實施勞動法律監督活動所需經費從本級工會經費列支。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重要勞動法律法規頒布實施后,勞動者權益在立法上得到比較充分的確認和體現,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正是勞動法律法規貫徹實施不可或缺的推動力量。條例的出台必將促進我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的規范開展,為構建我省和諧勞動關系增添力量。(記 者 周 潔 通訊員 劉漢春 劉俊芳)

(責編:皮博、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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