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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如何確定

2018年11月22日08:38  來源:《工人日報》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勞動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想到通過仲裁和訴訟程序依法維權,但其中有不少人並不清楚應當向哪個仲裁委或法院提出訴求。希望通過下面的案例解析,能夠幫助大家了解勞動爭議案件管轄的相關規定,從而提高維權效率。

【案情簡介】

2017年11月,廣州市總工會正在全市范圍內積極開展“尊法守法·攜手筑夢”服務農民工公益法律服務行動,何某等16名勞動者來到位於市工人文化宮的法律服務點進行咨詢。何某等人反映他們均生活居住在廣州市,曾經在廣東A公司工作,分屬IT技術員等不同工作崗位。A公司登記的注冊地是陽江市,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地點位於廣州市。A公司經營不善,自2017年7月開始拖欠員工工資,雖經多次催要,何某等16人的工資仍然沒有著落。廣州市總工會了解情況后,當場指派律師為何某等人提供法律援助。律師認為,本案涉及仲裁和法院管轄問題,根據《關於明確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關於外地企業與勞動者在穗發生的爭議案件由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規定,何某等人可向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如仲裁裁決支持了何某等人的請求,而A公司不服裁決,則該公司有權向陽江市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時何某等人有可能面臨異地應訴的情況。律師建議何某等人積極與A公司進行協商,爭取在仲裁階段以調解方式解決欠薪爭議。

【處理結果】

何某等16人委托律師提出仲裁申請。經庭審確認,A公司拖欠何某等人工資共計16萬余元。經過幾次溝通,A公司最終同意於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全部欠薪。仲裁委為雙方出具了調解書。

【分析點評】

我國處理勞動爭議實行“一裁兩審”制度。當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未能達成和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必經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上訴至二審法院。如用人單位未按照生效裁決書、判決書、調解書履行義務,勞動者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弄清勞動爭議案件管轄問題,就是要回答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向哪個仲裁委申請仲裁?《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進一步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本案中,何某等人的勞動合同履行地是廣州,因此,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享有對何某等人申請仲裁的管轄權。

第二,向哪個法院提出起訴、上訴?《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本案經廣州市仲裁委審理后,如A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其有權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若A公司選擇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即陽江市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何某等人勢必面臨異地應訴的諸多不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亦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三,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規定,勞動爭議的生效民事判決,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委制作的生效調解書、裁決書屬於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宮法言)

(責編:王楠、黃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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