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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繳住房公積金

東莞一企業被強制補繳531萬元

2018年12月04日09:35  來源:《工人日報》

近日,廣東省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布了2018年“以案釋法”典型案例。其中,高埗鎮一家企業未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且未在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被法院強制執行,最終共為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531萬元。

據這家企業部分職工聯名反映,該企業未依規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而考慮到涉及人數較多,東莞市公積金中心聯系企業多次調解。但該企業仍拒絕補繳。

於是,東莞市公積金中心採取個例處理的方式受理職工投訴,先后對該企業375名職工的訴求進行立案處理,送達319份《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

隨后,針對到期的案件,東莞市公積金中心向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最終,今年該企業為318名職工補繳了住房公積金,補繳金額達531萬元。

住房公積金具有強制繳存性。東莞市公積金中心行政執法人員指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位工作人員提醒,用人單位應在職工入職后,按時、足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記者葉小鐘 實習生江靖虹 劉曉青)

(責編:王楠、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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