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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員封閉訓練期間猝死應該如何認定?法院裁定:算工傷!

2019年10月15日09:19  來源:《工人日報》

本報訊 (記者錢培堅 通訊員郭娜)運動員封閉訓練期間猝死算工傷嗎?近日,上海浦東法院裁定,撤銷上海某區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及市人社局做出的復議決定,並責令該人社局重新認定。據悉,一審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裁決現已生效。

小偉系某足球俱樂部的簽約球員。根據俱樂部安排,其旗下簽約球員於2017年7月16日參加比賽,所有隊員均需提前兩天封閉集訓,同年7月14日、15日屬於封閉集訓期。

同年7月15日上午,小偉在宿舍內仰臥於床,室友呼之不應,經急救中心到場確認死亡。同年8月,俱樂部就此申請工傷認定。同年12月,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偉為“符合劇烈運動、高溫等因素誘發青壯年猝死綜合征所致的急性死亡”。

去年1月,某區人社局認為封閉集訓期間有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不能將休息期死亡的情形認定為工傷。隨后,小偉父母向上海市人社局申請復議。同年4月,上海市人社局決定維持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小偉父母遂訴至法院。

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封閉集訓期系為比賽而備戰,具有強制性、集中性、封閉性。期間,足球俱樂部管理運動員的作息、飲食、訓練等。小偉應俱樂部要求封閉集訓,具有緊密的工作相關性。同時,基於封閉集訓備戰的整體性,不能將工作與休息割裂開,在無証據証明小偉的行為超出該期間應有的備戰因素的情況下,應視為小偉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

浦東法院主審法官孫忠耘認為,封閉集訓期的休息時間內突發疾病死亡的,是否屬於視同工傷的情形,需結合運動員的職業特性及封閉集訓期的特征進行認定。工傷保險旨在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封閉集訓帶有明確的工作目的與任務,在不能証明系備戰外因素所致的情況下,在此期間所受的傷害應偏向於認定工傷。

孫忠耘說,工作相關性是認定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重要因素。認定是否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既不能無限擴張,也不能將其嚴格限定為日常辦公時間及辦公區域、地點,而應考量與工作的相關性。

視同工傷是法律規范對工傷認定的擴大保護,其制度價值本身具有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考量,從體恤、照顧勞動者及其親屬的角度出發,突破了工作與傷害的因果關聯性。在這種價值原則支配下,孫忠耘認為,當某一法律事實的認定具有兩種以上可能性時,應採取有利於勞動者的理解。

(責編:程宏毅、艾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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