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網>>中國工會新聞>>勞動觀察

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的模式選擇

翁仁木

2020年01月13日08:25  來源:《工人日報》

我國新就業形態規模龐大,已經成為吸納就業的重要渠道。但去勞動關系化造成大量從業人員的職業傷害無從保障,急需解決。要從促進新經濟新業態長遠健康發展和保障從業人員權益的角度,遵循工傷保險制度發展規律,對職業傷害保障模式進行抉擇,啟動試點,並進一步完善、定型。

伴隨著互聯網技術快速進步和全面普及,我國新經濟新業態迅猛發展,給勞動就業領域帶來了巨大的機遇和挑戰。一方面,新經濟新業態創造了大量就業機會,是新增就業的重要渠道。另一方面,它模糊了傳統勞動關系,進而對新業態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障造成影響。尤其是工傷保險制度以勞動關系為參保前提,新經濟新業態的去勞動關系化造成大量從業人員的職業傷害無從保障,急需研究解決。

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現狀

我國新就業形態規模龐大,已經成為吸納就業重要渠道。國家信息中心發布的《中國共享經濟發展年度報告(2019)》顯示,2018年我國共享經濟服務提供者人數達到7500萬人,比2015年增長2500萬人。

新就業形態人員工傷權益難以有效保障。大量新就業形態人員是以一種靈活、彈性或自我雇佣的就業形式存在。以平台就業為例,由於平台從業人員只是通過平台企業提供的商務平台從第三方獲取收入,並沒有直接從平台企業獲取薪酬,因此,目前多數情況下不承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覆蓋人群為有勞動關系的職工人群。

從實際需求來看,平台類新業態從業人員尤其是外賣員、快遞員等,由於行業性質以及薪酬制度等原因,事故發生率較高。據了解,部分平台企業出於社會責任和降低經營風險等考慮,為平台從業人員購買了商業綜合險,涵蓋人身意外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等。由於商保是市場化運營,有盈利目標,不可避免存在繳費高、范圍窄、保障低、理賠難等問題,且商保均為一次性待遇,沒有長期待遇,難以真正發揮有效的保障作用。

職業傷害保障的基本思路

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缺失問題引起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國務院已發文提出要啟動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當前,職業傷害保障的制度設計需要處理好穩就業和權益保障的平衡。一方面,要鼓勵新經濟新業態發展,採取包容審慎態度。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目的是要減輕職業傷害糾紛,提高從業人員保障力度,規范新經濟新業態長遠健康發展,因此不宜由新業態企業承擔過多的用人單位責任。另一方面,要支持勞動者通過臨時性、非全日制、季節性、彈性工作等靈活多樣形式實現就業。啟動職業傷害保障試點,目的是要保障新就業形態人員基本權益,解除其后顧之憂,實現多渠道就業。

根據新就業形態發展現狀,職業傷害保障試點的基本思路應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抓重點。新就業形態人員規模龐大,但構成復雜,在啟動試點階段,全部納入存在一定難度。目前,應優先實現對勞動密集型、從業人員規模較大的新業態從業人群的全覆蓋,再根據需要和可能向其他靈活就業人群逐步推開。二是強制參保。從保障平台類新業態從業人員權益的角度,應當規定通過平台接單的從業人員強制參保,才能形成規模效應。但要合理設定平台企業的責任。

職業傷害保障的模式選擇

基於地方試點實踐和平台企業現行保障方法,職業傷害保障模式可以有三個選擇,三個模式各有優劣。

一是強制性的商業保險。目前,部分平台企業為平台從業人員購買了商業意外險,但各平台標准不一,保障情形各異,保障標准有高有低。為了提供更好的保障,可以建立針對平台從業人員的強制性商業保險,並規定最低的保障標准。這種模式的優點是對平台企業現有保障方式沖擊較小,不會給平台企業造成成本負擔,同時採取商保方式,不會與工傷保險待遇形成攀比。但缺點是保障程度不足,且沒有長期待遇。同時,這一方式對平台從業人員這種相對有組織的勞動者可以進行保障,但對於廣大非平台的靈活就業人員則無法適用。

二是納入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統籌管理。根據目前法律規定,沒有勞動關系的靈活就業人員無法參加工傷保險制度,需要通過修改法律法規或者通過國務院授權等方式納入。這一方案的好處是制度統一,待遇水平保持一致,有利於勞動力流動和待遇銜接。劣勢主要是工傷保險制度本身存在一些可行性問題,且短期內無法通過修法完善,平台類新業態從業人員納入后,具體操作上比較困難。比如,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責任的處理。同樣,與第一種模式類似,在工傷保險制度本身不做重大改革的情況下,這種模式也難以適用廣大非平台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

三是採取社會保險模式,單獨建立職業傷害險。參照現有工傷保險制度模式,創新政策設計,解決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風險問題。這種模式的優點是對現有制度沖擊小,完全“另起爐灶”,只是參照工傷保險制度模式,在保障情形、待遇水平、經辦管理等方面均可以靈活安排,不受《工傷保險條例》約束限制。採取社會保險模式,保障水平更高。同時,制度適用性更強,無論是否有平台這一用工主體,所有靈活就業人員均有參保途徑,即採取平台從業人員強制參保、其他靈活就業人員自願參保的方式。但缺點是,不同人群採取兩種制度模式,容易產生制度“碎片化”、參保逆向選擇、待遇銜接等方面的問題。

綜上,針對新就業形態人員的職業傷害保障已經勢在必行,目前關鍵是要在穩就業的大局下,從促進新經濟新業態長遠健康發展和保障從業人員權益角度,遵循工傷保險制度發展規律,對有關制度模式進行抉擇,啟動試點,並根據試點情況再進一步完善、定型。

(作者單位: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工傷保險研究室)

(責編:田少星、艾雯)

全總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