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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修訂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

修訂內容包括延長生育津貼發放天數、擴大適用范圍、發放衛生用品和衛生費等

於靈歌

2020年03月26日09:13  

3月20日,《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由福建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和2005年實施的《福建省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相比,延長生育津貼發放天數是這次修訂的最大亮點。由原來按98天產假標准發放生育津貼,修改為“符合《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貼發放天數不少於一百二十八天,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逐步提高”。據初步測算,福建省生育津貼1年將多發放4億多元。

此外,修訂的主要內容還包括:擴大適用范圍。由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女職工擴大至“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條例》適用范圍擴大后,勞動保護措施將多惠及81.2萬名女職工,增加近25.5%。

滿足職工對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的需求。新增“鼓勵用人單位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歲以下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天育兒假”和“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三周歲以下嬰幼兒專門照護服務場所”條款。

強調女職工健康檢查內容。明確“用人單位每兩年至少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含婦科檢查的健康體檢,三十五周歲以上女職工應當增加乳腺癌、宮頸癌篩查項目,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檢查時間視為勞動時間”。

發放衛生用品和衛生費。新增“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每月向女職工發放衛生用品或者費用”,加強對經期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為用人單位發放衛生用品或衛生費提供依據。

覆蓋更年期保護。新增“由縣級以上的醫療機構或者婦幼保健機構診斷患有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經治療效果仍不顯著,且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經本人申請,雙方協商同意,用人單位為其暫時安排適宜的工作”條款,實現對女職工覆蓋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五期”勞動保護。

來源:工人日報

(責編:孫爽、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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