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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應著力加強勞動爭議預防

張冬梅

2020年03月30日10:39  來源:《工人日報》

一段時間以來,部分行業企業面臨較大的生產經營壓力,勞動者面臨待崗、失業、收入減少等風險,勞動關系不穩定性增強,勞動爭議風險增大,以科學高效的社會治理機制預防糾紛和早期介入十分重要。工會要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中,加強勞動關系矛盾預防和化解機制建設。

勞動爭議預防的指導思想是“同舟共濟,共克時艱”。國家適時發布了大量政策和措施,幫助企業和勞動者緩解面臨的困難。各級工會要貫徹落實好這些政策,做好團結、動員廣大職工工作,發揮企業工會作用,引導職工關心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動員職工為企業長遠發展獻計獻策。

主動參與涉及勞動關系的政策制定,代表職工發聲。參與權是工會的一項重要職能,工會有權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的制定。工會要充分運用參與權,將廣大職工的要求和困難反映到政策中,將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宗旨體現在政策中,從政策源頭調和矛盾、化解爭議。

系統梳理疫情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企業合法合規復工復產。為應對疫情影響,國家頒布了大量政策性文件。工會要系統梳理這些政策文件,再結合法律法規,引導轄區內企業合法合規復工復產,並監督企業遵守法律、法規、政策的實施情況。同時,縱向上,應建立健全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層級網,創設上下互動模式。基層工會主要通過協商協調、民主管理的方式實施日常監督,擔當第一監督人的責任。上級工會應著眼於強化監督力度,主動深入基層指導,為職工提供幫助和服務,實現工會之間的縱向互動,加強內部合力。橫向上,各級工會要充分發揮優勢,制定好勞動法律監督工作計劃,有序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完善和推進區域、行業工會監督工作。

向職工開展普法宣傳和政策指引,引導勞動者理性表達訴求。對職工進行法律宣傳和服務是工會的常規工作,在疫情期,還要增加最新政策的指引。通過這些活動,能幫助職工了解現有法律規定,知道一旦發生爭議如何處理和解決,能夠得到哪些保護,進而有效防范爭議以及理性對待爭議處理。

企業工會要充分發揮集體協商功能。工會要著力推動企業建立有效的集體協商機制,在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區域性集體協商制度,並引導企業職工就疫情期間的休息休假、工資待遇、勞動保護等開展協商,對一些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和分歧面對面交流意見,達成共識,從而有效化解矛盾,避免因矛盾激化引發爭議。

構建和完善矛盾糾紛多元預防機制。勞動爭議的預防要突出“多元共治”的理念,將“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各方協同”落到實處。由黨委政法委牽頭,法院、人社、司法、工會、工商聯等單位參加,建立勞動爭議“一站式”聯動機制,將糾紛解決端口前移,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構建和完善矛盾糾紛的多元預防機制。

依托勞動關系動態監測系統,分析研判勞動關系發展態勢。工會的勞動關系發展態勢監測和分析研判是預防和化解勞動關系領域風險隱患的基礎性工作,是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新格局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疫情期,各級工會要充分利用勞動關系發展態勢監測的功能,增加企業監測點,及時掌握勞動關系的總體情況和矛盾焦點,做到勞動糾紛早預防、早發現、早處理。

加強勞動爭議預防,應充分發揮各級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作用,尤其是發揮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作用。在企業內部進行預防調解是勞動爭議處理的第一道防線。工會是法定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成員方,可以充分發揮勞動爭議的預防和調解功能。具體而言,加強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設,推動企業普遍建立內部勞動爭議協商調解機制。大力推動鄉鎮(街道)、村(社區)依法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支持工會、商(協)會依法建立行業性、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通過基層調解組織的爭議預警,排查化解爭議隱患,有效防止勞動爭議的發生。

(作者為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副教授)

(責編:孫爽、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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