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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法院支持解除

盧越

2020年04月23日10:04  來源:《工人日報》

受疫情影響,對於合同履行中適用不可抗力的問題,社會普遍關切。最高人民法院4月20日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並細化了不可抗力的法律適用規則,要求依法准確適用不可抗力規則,嚴格把握適用條件。

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表示,《意見》堅持鼓勵交易原則,力求將對各方當事人損害降到最低。為此,《意見》提出,當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難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能夠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切實加強調解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繼續履行。“同時,《意見》就合同變更、解除的問題採取了區分處理的做法,可以通過變更合同的,盡量不用解除合同的方式。”該負責人說。

根據《意見》,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其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等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支持。當事人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門補貼資助、稅費減免或者他人資助、債務減免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認定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等案件事實的參考因素。合同目的確實不能實現的,法院支持解除。

《意見》強調當事人約定優先。“一方面,當事人可以就不可抗力情形下的責任減免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情形進行約定,隻要這一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者公序良俗,司法就應當尊重。”該負責人指出,“另一方面,在糾紛發生后,鼓勵當事人重新協商。”

“不可抗力作為法定免責事由,過度適用會對交易秩序造成較大破壞。”該負責人特別指出,不可抗力必須嚴格依法適用,做到當用則用,不能濫用。

對於舉証責任的規定,上述負責人說,當事人主張適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責的,應當就不可抗力直接導致民事義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實承擔舉証責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主張其盡到及時通知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舉証責任。

(責編:艾雯、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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