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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出台意見保障新業態靈活用工勞動者權益

記者 劉旭

2020年05月19日08:12  來源:《工人日報》

“個個能簽勞動合同,打幾份工都安心。”5月11日,沈陽網約車司機李建中拿到了一份與外賣平台簽訂的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算上之前與網約車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他有了網約車司機和外賣小哥的兩份非全日制工作。這多虧了沈陽市出台指導意見明確新業態從業人員可以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保障了新業態靈活用工勞動者權益。

電商、網約車、快遞等一系列新業態靈活用工勞動保障,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話題。近日,沈陽市印發《關於優化新業態靈活用工勞動關系服務的指導意見》,明確新業態企業根據實際情況依法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從業人員在不影響本企業工作任務完成且原單位未限制的情況下,可以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記者查閱法律文件發現,多重勞動關系是指一個勞動者在同一時期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建立或形成的均符合勞動關系構成要件的用工關系。《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2019年8月,李建中與一家網約車平台企業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疫情暴發后,當地網約車訂單大幅下降,他的收入受到較大影響。李建中想再找份送外賣或者快遞的工作,又擔心網約車平台認為自己“不務正業”進而解除勞動合同,便遲遲沒敢再找。“五一”過后,他到當地法律援助機構咨詢,並征得網約車平台公司的同意后,找到一家外賣平台簽訂了一份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經協商,社保由網約車平台繳納,白天開網約車,每天18時至22時則可以在外賣平台送餐,月收入加起來能比打一份工時多三成。”李建中說。

35歲的李財升是一名快遞員、代駕員和產品推銷員,他與圓通快遞公司簽訂了1年的勞動合同,而與代駕公司、商貿公司僅是口頭約定了勞動報酬。如今,經協商后,他可以與后兩家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了。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還規定“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上海段和段(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宇平提醒勞動者,與多家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的同時,一定要約定好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爭議處理等內容,以免發生糾紛。

(責編:宋美琪、艾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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