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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送騎手在工作中受傷,在找用人單位時發現,派單、投保、發工資、繳個稅的公司主體至少涉及5家——

【讓新業態勞動者權益“不落空”④】層層轉包把外賣騎手的勞動關系“轉暈了”

盧越

2021年09月30日13:04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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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騎手邵新銀在工作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兩年多時間裡,他歷經兩次勞動仲裁、3次訴訟,仍然未找到承擔法律責任的用人單位。法律援助律師發現,給邵新銀派單、投保、發工資、繳個稅的主體涉及多家公司。在層層轉包中,邵新銀陷入勞動關系難以認定的法律困境。

 

44歲的外賣騎手邵新銀受傷已兩年多,歷經5次司法程序,仍然未找到承擔法律責任的用人單位。

北京、重慶兩地的律師在為邵新銀提供法律援助時,都明顯感到了案件的棘手:給邵新銀派單、投保、發工資、繳個稅的主體涉及至少5家公司。找不到用人單位,邵新銀陷入勞動關系難認定的法律困境。

騎手受傷后找不到單位擔責

2017年,邵新銀從河北來到北京做外賣騎手。2019年4月27日,他在工作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被診斷為九級傷殘。

在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律師的幫助下,邵新銀在北京提起勞動仲裁。2020年8月,仲裁確認他與站點所屬的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流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就在邵新銀准備申請工傷認定時,他突然接到了被訴的消息:物流公司在其注冊地重慶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與邵新銀不存在勞動關系。

這讓邵新銀感到錯愕。他的法援律師在查看其手機APP時,則有了更為“驚人”的發現:邵新銀用的是某外賣平台公司開發的專送騎手接派單APP,而其中薪資賬單顯示的往來單位是站點所屬的那家物流公司﹔在他的手機銀行APP中,實際打款人是一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太某餐飲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太某公司”)﹔他手機裡的個人所得稅APP則顯示有多家繳稅主體,除了物流公司、太某公司,還有天津的一家建筑公司和上海某外包公司,而后兩家邵新銀從未聽說過。

關鍵証據的缺乏也讓律師感到了訴訟的難度。邵新銀是一名專送騎手,工作中用的是專送騎手專用APP,每天按照站點規定時間准時上下班,不得拒絕系統派單,高峰期和惡劣天氣必須在線,平時小休和請假須經批准。但是,他拿不出一份勞動合同。他回憶,某天在站點的晨會上,大家站在路邊匆忙“簽了個東西”,簽完就被收走了。至於簽的是什麼合同,跟誰簽的,他並不清楚。

物流公司在重慶提起訴訟后,提交了一份《勞務承包協議》作為“關鍵証據”,上面表明其已將外賣配送勞務服務轉包給了太某公司。加上邵新銀掌握的証據零散、其本人缺席訴訟等不利因素,他在2020年11月、2021年3月的一審和二審中均敗訴。

兩審之間,法援律師以物流公司投保的雇主責任險為突破口,又在北京起訴了某保險公司,以拿到相關証明材料。為找用人單位打了3次官司,邵新銀此前根本沒想到。

作為邵新銀在重慶的訴訟代理律師,四川偉旭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恩慧認為,物流公司的轉包是在將責任“甩鍋”給太某公司,“太某公司實際上根本沒對邵新銀進行過用工管理。況且,邵新銀在北京,在手機上接送單,太某公司是重慶的一家線下公司,怎麼管?”

在王恩慧看來,物流公司作為外賣平台的配送服務商,實際上已經是后者轉包后的“二道販子”。問題在於,層層轉包之下,騎手的勞動用工主體變得難以確定。

“這不是一個點的問題,而是一個面的問題。”王恩慧直言,“單靠個案解決不了。”

“位於最下游的騎手根本沒有議價能力”

騎手的用工模式還在不斷演進。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研究員徐淼告訴《工人日報》記者,個體工商戶模式是外賣平台用工模式演進的一種最新表現形式。

“一些站點會以發工資、少繳稅為由,要求騎手下載靈活用工平台APP。”徐淼進一步解釋,“騎手一旦注冊APP就意味著與靈活用工平台簽訂了承攬協議,同時授權靈活用工平台將自己自動注冊成個體工商戶,使騎手脫離勞動法的保護,而騎手直到去法院打官司敗訴后才恍然大悟。”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記者以“個體工商戶”為關鍵詞,查詢到江蘇蘇州的一起外賣員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該案中專送騎手蒙景平和邵新銀有著類似經歷:送餐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在找用人單位確認勞動關系的過程中才發現遭遇外賣平台、配送公司層層轉包,維權過程歷經一裁二審。

不過,比邵新銀案更復雜的是,蒙景平案中的配送公司雲霆公司又聯合某靈活用工平台將其注冊為個體工商戶,讓確認勞動關系變得迷霧重重。

雲霆公司提交的証據中涉及多份協議,包括雲霆公司與某靈活用工平台簽訂的服務協議、蒙景平與某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個人工作室注冊協議》、某靈活用工平台與蒙景平簽訂的《項目轉包協議》、雲霆公司與某網絡科技公司簽訂的《勞務外包合同》等。但是,《個人工作室注冊協議》和《項目轉包協議》中並無蒙景平的簽字。

2020年6月,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確認蒙景平與雲霆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判決書中指出,“雲霆公司系通過該勞務外包合同規避了用工風險”。

“這些‘被注冊’的外賣騎手沒有自主經營,明顯不是獨立的市場主體,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的成立條件。上游外賣平台和中游配送商向外剝離人力成本,將用工風險轉移到作為個體工商戶的專送騎手身上。”王恩慧說,“位於最下游的騎手根本沒有議價能力。”

平台企業如何承擔責任須明確

“把外賣騎手注冊成個體工商戶,實際上是用工主體要達到‘去勞動關系化’的目的。它弱化了勞動者在勞動關系項下的人身從屬性,增加了認定勞動關系的難度。”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教授范圍說。

日前人社部等8部門出台的《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中提到,“平台企業採用勞務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責任。對採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平台企業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對此,范圍認為,這一條是對平台採取外包形式來規避用工責任的一種限制。至於平台企業的責任范圍、責任承擔形式是什麼,范圍表示后續需要在司法實踐中予以明確。

目前,針對建筑施工領域層層轉包已有法律層面的規制,發包方的主體責任得以明確。范圍認為,在外賣平台騎手勞動關系的認定上可以此為借鑒,參照勞動合同法第94條,“即使不構成勞動關系,但基於勞動關系項下部分權利或責任主體的擴張,仍要為勞動者提供相應保護,平台要承擔連帶責任”。

2021年8月,邵新銀在北京提起第二次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勞動關系,這次他告的是太某公司和外賣平台。最終能否找到一家單位承擔用工責任,他還在等待。

(責編:蔡雨荷、黃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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