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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系列解讀之七】貫徹落實工會法 有效發揮社會組織工會作用

佟麗華

2022年01月19日08:50  來源:《工人日報》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比較前后條文的變化,其中一大亮點是將工會組織以及工會工作的覆蓋面擴大到社會組織,明確社會組織中的勞動者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工會法的這些改動,體現了新時代社會組織的重要地位,以及加強社會組織工會建設的重要性,必將進一步推動社會組織的健康有序發展,促進社會組織充分發揮其重要作用。

社會組織在我國政治經濟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社會組織是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的統稱。2016年8月2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開篇就提出,“以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為主體組成的社會組織,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意見》明確了社會組織的定義,為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指明方向。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將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納入非營利性法人的范疇,明確了社會組織作為民事主體的法人地位。

社會組織與機關、事業單位最大的不同在於它的民間屬性,而與企業有顯著區別的則是它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質。作為公共服務主體,社會組織為了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而設立,因而在我國政治經濟生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獨特作用。《意見》明確指出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有利於厘清政府、市場、社會關系,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利於改進公共服務供給方式,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有利於激發社會活力,鞏固和擴大黨的執政基礎。尤其是在2021年8月17日中央財經委研究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大背景下,社會組織是參與第三次分配、促進共同富裕的重要主體。因此,大力發展社會組織,健全和完善社會組織工會制度,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公益服務作用十分必要。

建立和完善社會組織工會制度的重大意義

工會法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級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本次工會法修改,將社會組織納入工會組織及工會工作的范圍,發揮工會在密切聯系社會組織職工、保障和維護社會組織職工合法權益、穩定社會組織職工隊伍中的作用,將極大地促進社會組織的健康有序發展。

第一,能夠充分發揮黨密切聯系社會組織職工的橋梁紐帶作用。通過在社會組織建立工會,能夠及時加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讓黨對社會組織的領導更加主動、更加順暢。同時工會可以經常了解社會組織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及時向黨反映,為黨制定政策提供既專業又接地氣的建議和意見﹔黨的方針政策提出后,工會也會根據職工群眾的實際狀況,通過自己的工作幫助職工提高認識,使黨的主張變成社會組織職工的自覺行動。

第二,能夠充分發揮保障和維護社會組織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工會法修改后,我國超過90萬家的社會組織職工納入工會制度的保障之中。工會法系統性地明確了社會組織中職工的工會權利,在第三條明確社會組織職工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在第三十九條明確社會組織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討論關於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社會組織工會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依法維護社會組織職工的合法權益,可以推動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健康發展。

第三,能夠充分發揮工會在協調勞動關系、穩定職工隊伍中的作用。新修改的工會法第二十一條明確工會在社會組織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以及違反集體合同、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發揮的作用,第二十三條明確工會在社會組織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時可以發揮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社會組織工會制度,在認真研究新形勢下勞動關系及各方面利益變化的基礎上,通過內部矛盾調處,將社會組織與職工的勞動爭議處理在萌芽狀態,化解糾紛矛盾、穩定社會組織人員隊伍,將極大地促進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

建立和完善社會組織工會制度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工會法修改后,工會組織和工會工作將在社會組織中實現覆蓋。為貫徹落實好新修改的工會法,在社會組織中切實有效建立和完善工會制度,提出如下思考和建議。

首先,應當豐富社會組織職工入會的形式。要為社會組織職工建會入會提供更多形式,充分調動他們參加工會組織的積極性,引導社會組織職工選擇參加現有的工會各級組織,或者在社會組織中組建基層工會委員會,吸引更多的職工加入工會。

其次,工會應當依法實施內部治理和決策程序。社會組織工會建立后,要制定相關規則作為工會組織內部治理和決策的文件。要完善工會工作規則,確保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集體決定。通過制度化規范化的工會工作,發揮工會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積極作用。

最后,工會應當加強對社會組織的建議和引導。勞動合同法和工會法均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進行勞動人事管理工作時應當尊重工會意見。例如,社會組織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社會組織研究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時也應當聽取工會意見,討論關於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工會可以充分適用相關法律規定,通過向社會組織提出意見建議等方式,引導社會組織依法用工、健康發展。

(作者系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

(責編:王燕華、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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