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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市樊城區“法院+工會”調解員深入企業為職工排憂解難

肖天鳳

2022年03月21日14:22  來源:中工網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時效過期一年怎麼辦?公司想給予這些還在為公司工作的代理人一定補償該找誰?近日,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法院+工會”勞動爭議訴調對接工作室受理一起涉及21人、涉及資金18萬的群體案件。該案是工作室自2020年挂牌成立以來第一起自行受理案件。也是樊城區“法院+工會”工作積極探索推廣的調解員走出去最新模式。

周某等21人曾經是襄陽市一家保險公司的員工,做保險業務多年。如今,他們的工作內容沒變,所在公司也沒有變,然而他們的身份卻發生了變化——保險公司業務代理人。而這一轉變還要從2017年說起。據周某介紹說,在勞動合同中,保險業務員隻享受規定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相對穩定。但作為代理人,收入的高低完全取決於自己和團隊完成的保費數額,可以按比例提取佣金,獲取的利益相對更高。所以,當時和他一樣將勞動合同轉為代理合同的有一百多人。在代理過程中,讓周某等部分代理人嘗到了甜頭,但也讓一部分代理人和公司之間產生了爭議,他們認為雖然當初是“自願”解除勞動合同,但公司還是應當支付他們經濟補償金。圍繞公司應不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這一焦點,有部分代理人將公司訴訟到法院,經過兩級法院近4年的審理。最終,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該公司與多名勞動者簽訂的制式協議書中,雖表述為勞動者自願提出,但可以認定事實上是公司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所以,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和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看到曾經的同事維權成功,周某等當初放棄維權的代理人心裡很不是滋味。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關規定,除勞動報酬外,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為一年。另一邊,公司方面也能理解周某等人的心情,便主動找到了襄陽市樊城區工會職工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希望能在調解員的調解下,通過其他方式,給予這些還在為公司工作的代理人一定補償。

調解員張險峰接手該案件后認真了解分析案情,考慮到該案件案情的復雜性及當事人較多且多數人不住在襄陽市市區,不便來到“法院+工會”勞動爭議訴調對接工作室進行調解,調解員積極與保險公司負責人聯系,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到保險公司現場主持調解工作並舉辦了調解協議簽訂儀式,快速實質性的解決了當事人困擾,既幫助企業減輕了過重的違約責任,也保護了職工合法權益,達到雙方共贏。調解協議最終經過司法確認,用法律文書的形式來保障雙方的利益。

該案件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敲響了警鐘,勞動關系和代理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比較常見的兩種關系。雖然看似都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但由於法律關系不同,所享受的權利義務也不相同。所以,勞動者在面對選擇時,一定要清醒認識這兩者的關系,慎重選擇。

(責編:蔡雨荷、黃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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