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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職工運用法律武器成功維權

企業解雇職工未聽取工會意見,違法

吳鐸思

2022年05月12日09:41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務工者徐某平起訴用人單位違法解雇一案,經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在將徐某平解雇后才召開工會會議,不符合法律程序,遂判定用人單位支付徐某平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3100元。

徐某平本是新疆某物業公司的職工,負責收取業主相關費用。2020年7月8日,徐某平因與公司經理馬某廣發生爭執,下午未到工作崗位,隨后還申請了調休。

2020年7月11日,徐某平接到馬某廣的電話,被告知單位已經和她解除勞動關系,不必回來上班。7月19日,徐某平再次申請回單位工作時遭到拒絕。

兩個月后,該物業公司將與徐某平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宜通知了公司工會,並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函》。接到通知函后,徐某平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經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認為,該物業公司應支付徐某平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6050元。該公司不服仲裁結果,將徐某平告上法庭,一審、二審均裁決該公司無需支付徐某平賠償金。不服兩審結果的徐某平,申訴至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監督用人單位對職工利益作出的相關決定,並糾正其違法行為。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若事后告知,則屬於違法行為,由此判定該物業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程序不合法。此外,自2020年7月15日零時起,烏魯木齊全體居民採取居家隔離的防疫措施。該物業公司將徐某平居家隔離的時間計算為曠工,不符合要求,因此該物業公司認為徐某平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理由不能成立。

來源:《工人日報》

(責編:蔡雨荷、黃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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