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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修訂工會法實施辦法,體現“產改”、工會組織建設等新要求

新業態企業要健全集體協商主體遵守集體合同

劉建林

2022年06月03日11:08  

日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將於7月1日起實施。

據介紹,《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於1994年通過,2002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此次是第二次修訂。山西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二級巡視員胡素鋒表示,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共6章48條,主要體現黨中央關於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新要求,工會維權服務基本職責、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新要求,工會組織建設新要求、實踐新成果等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訂的《實施辦法》聚焦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障,強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郵政、網信等部門應當督促新業態企業建立健全集體協商主體,促進集體協商,保障勞動者權益,新業態企業及其合作方的區域制度規則和平台算法等應當遵守集體合同的約定。據介紹,山西省人大已將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保護條例列入了2022年立法預備項目,緊鑼密鼓開展相關工作。另據記者了解到,目前,山西已有27萬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加入工會。

《實施辦法》還重點關注了建筑施工隊伍中農民工入會難、合法權益難以通過工會組織獲得保障等問題。其中規定,“施工企業應當支持用工人數二十五人以上、建設周期六個月以上的工程項目建立項目工會。項目工會與工程項目部同步建立,在上級工會領導和所在地工會指導下開展工作。”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門世賓表示:“該規定明確了工程項目工會建會的標准、時間及管理體制,強調施工企業應當對建立項目工會予以支持,進一步保障了農民工入會的權利,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今年1月1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技能山西建設的決定》正式實施,推動健全技能人才培養、使用、評價、激勵制度,建設結構合理、技能精湛、素質優良的技能人才隊伍。此次修訂《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工會應當積極參加技能山西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納入改革總體部署和相關考核體系”。有關人士認為,該規定有助於發揮工會組織資源陣地優勢,切實保障產業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術會創新、敢擔當講奉獻的宏大產業工人隊伍。

來源:《工人日報》

(責編:蔡雨荷、黃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