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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未提供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証明,協議依然生效

員工離職后未就業獲競業限制補償

吳鐸思

2022年08月04日10:59  來源:《工人日報》

員工與企業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被辭退后未提供履行競業限制的証明,企業也未要求其提供相關証明,競業限制協議還生效嗎?日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這樣一起糾紛,員工張某安獲得競業限制補償12.5萬元。

張某安於2020年1月與新疆某健康產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5日,受疫情影響,張某安未能如期入職。2020年2月15日,新疆某健康產業公司人力資源部部長賀某通過微信告知張某安居家辦公。

同時,張某安與該公司還簽訂了一份競業限制協議,規定張某安在從新疆某健康產業公司離職后兩年內不得到與該公司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關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工作。張某安應在每一季度第一個月送達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証明,並於每月20日前告知新疆某健康產業公司其現在的住所地址、聯系及工作情況。競業限制期內新疆某健康產業公司每月向張某安支付1萬元補償金。

2020年5月,賀某通過微信告知張某安,由於公司的實際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他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將於2020年6月30日終止。2020年6月19日,賀某通過微信向張某安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2021年4月16日,張某安在微信上收到了賀某發來的解除競業限制協議通知。

新疆某健康產品公司認為,自張某安於2020年6月30日離職起,張某安未定期報告個人信息及就業信息,公司也未要求其履行相應競業限制義務,因此該競業限制協議從未履行,可以解除,且無需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張某安提出與新疆某健康產品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后一直未就業,公司亦未提供他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証據。認為雙方勞動關系應於勞動合同上的2020年1月15日起,並提供了微信截圖等証明其在2020年6月后仍然為公司提供勞動。

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張某安提供的相關微信記錄,不能証明2020年7月之后仍為新疆某健康產品公司提供有報酬的勞動。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勞動合同關系在2020年6月30日解除。

關於競業限制協議,張某安履行以上約定的前提是張某安再次重新就業,張某安在離職以后未再就業,且不存在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行為,因此新疆某健康產品公司應按雙方協議約定額外支付張某安3個月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法院判決新疆某健康產業公司支付張某安欠發工資14617余元、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12.5萬元、支付解除勞動補償金1.31萬元。

張某安與新疆某健康產品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編:皮博、黃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