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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職業性中暑勞動者工傷權益保障

翁仁木

2022年08月22日11:10  來源:《工人日報》

入夏以來,勞動者因工作引發中暑的情況時有發生,嚴重的甚至出現勞動者死亡情形。中暑屬於職業病范疇,根據2013年最新版《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暑”是職業病目錄10大類中“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分類下的7種職業病之一。因此,勞動者因工作引發中暑並拿到職業病診斷証明,是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

實際上,職業性中暑的作業環境不僅是夏季高溫天氣露天作業,還包括高溫作業環境,比如冶金工業、印染行業、造紙行業等行業的生產車間。但中暑診斷為職業病的案例很少,根據國家衛健委公開數據,2021年全國共報告各類職業病新病例15407例,其中,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僅有283例,中暑病例數更是少於這個數據。

勞動者中暑后診斷為職業病的案例較少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第一,取得職業病診斷証明的門檻較高。職業病診斷需要解決以下問題:一是確認申請人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二是確認申請人在醫學上是否有疾病,並且屬於職業病目錄中的疾病。三是判斷申請人疾病的產生是否與特定工作環境有關,是否可以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因此,職業病診斷屬於歸因判斷,不是一般性臨床診斷。許多勞動者在確定勞動關系上就需要大費周章,同時職業病診斷還需要用人單位提供相關証明材料,如果用人單位不配合,就要申請政府部門介入,程序相對復雜。由於無法確認勞動關系,很多靈活就業人員直接被排除在職業病診斷大門之外。

第二,職業病診斷機構較少,診斷便利程度有待提高。職業病診斷屬於有一定職權的行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社會保險行政機構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要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但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証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因此,作為一種特殊的工傷情形,職業病診斷過程實質上相當於工傷認定過程。在職業病診斷要求高、風險大、經濟效益低的情況下,醫療衛生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機構資質的積極性不高。截至2021年底,全國職業病診斷機構僅有588家,且並非所有機構都有“中暑”項目的診斷資質。

第三,中暑作為職業病有其特殊性。中暑可以預防,危害后果也比較輕微,勞動者經及時處理,一般可以很快恢復。如果中暑后沒有及時送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症狀消失后就難以確認屬於職業性中暑。另外,很多勞動者對工傷概念認知比較模糊,不清楚職業性中暑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為此,保障好勞動者高溫作業環境下職業性中暑的工傷權益,還需政府、企業、勞動者等從多方面共同發力。

一是重在預防。職業性中暑的預防工作比較容易開展,預防效果也較好。用人單位應做好防暑降溫的保護措施,改進生產工藝和作業環境,加強對勞動者的培訓教育。勞動者應根據自身情況與用人單位協商,合理安排勞動時間。政府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應做好宣傳工作,並按照自身職責,督促用人單位做好防暑降溫工作,從源頭上減少職業性中暑的發生。

二是強化工傷保險制度參保擴面。中暑后獲取職業病診斷証明困難的勞動者主要是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群體,因為未參保勞動者被認定為工傷需要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一些用人單位會在勞動關系確認、提供診斷材料等方面不積極配合,甚至設置障礙。因此,工傷保險參保擴面仍是減輕用人單位風險、維護勞動者工傷權益的重中之重。

三是加強政府職業衛生監管職能。從職業病診斷的相關主體看,目前勞動者和診斷醫生的責任較重,用人單位主體責任發揮不夠。相關部門應切實做好《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監管職責,督促用人單位履行主體責任。同時,進一步優化職業病診斷程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保証職業病診斷質量。

四是關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外賣、即時配送等行業勞動者也屬於夏季露天作業群體,發生高溫中暑的概率相對較高,應在職業傷害保障試點中有所考慮,讓所有職業人群都能均等享受工傷保障。

(作者單位: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

(責編:皮博、黃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