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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員變身承包方,先后有6家公司在不同時間段為他們發放工資——

12名配送員找不到用人單位了

賴志凱

2022年09月01日08:54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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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家公司不同時間段向配送員支付過工資,配送員到底與哪家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公司讓配送員在入職時書寫的“領取單位社會保險補貼,無須單位繳納社會保險”承諾書,有效嗎?

北京市密雲區一家超市的12名配送員,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先后有6家公司在不同時間段為他們發放工資,工作期間所有單位都未依法為他們繳納社會保險。發生勞動爭議后,12名配送員向密雲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被告知需要確定被申請人是哪一家公司以后才能申請仲裁,否則仲裁委無法受理。

他們應該怎麼辦?誰是他們的用人單位?近日,這12名職工在工會法律援助的幫助下獲得了應有的經濟補償。

先后有6家公司發放過工資

2021年4月初,12名某超市配送員聯系到北京市密雲區總工會尋求法律援助,稱其工作地點為某超市,均為配送員,但手裡沒有勞動合同,先后有6家公司在不同時間段為他們發放工資。工作期間所有單位都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職工自己在密雲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時被告知需要確定被申請人是哪一家公司以后才能申請仲裁,否則仲裁委無法受理。

12名職工茫然不知所措,難道自己的權益就無法得到維護了嗎?有人提議:“可以找工會試試,我以前有個老鄉就是工會幫助打的官司,不但打贏了,還不收錢。”

接到職工的求助,密雲區的工會工作人員先通過電話了解具體案情及員工個人情況。初步判斷案件符合工會法律援助條件后,及時上報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得到批准后,指派援助律師王雙鳳、曹岩作為委托代理人,承辦此案。

律師為此專門建立了微信群向各位職工告知申請法律援助所需材料,初步分析案件法律風險。

援助律師詳細查看詢問了相關信息及証據材料,告知他們法院、仲裁委在此情況下均不處理關於社會保險的問題,隻能確認勞動關系后要求公司進行補繳。或者以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過分析,律師決定幫助配送員分三步進行維權:第一步先郵寄送達因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第二步提交存在勞動關系、履行勞動義務的証據,第三步律師代書仲裁申請、法院起訴狀,幫助立案並進行法律援助代理。

配送員變為承包商

考慮到勞動者無勞動合同,無社會保險繳費記錄,且通過銀行交易清單顯示曾經有6家公司陸續為其發放工資。按照傳統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方式,需要每家公司單獨列為被申請人提起仲裁,但此種方式會加重職工的維權成本、延長維權周期。

因此援助律師建議職工將6家為他們發放過工資的企業均列為勞動仲裁階段共同被申請人、法院階段共同被告,以便充分、快捷地維權。

6月25日,律師為12名配送員書寫仲裁申請書,指導其立案,仲裁委當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之后律師迅速為勞動者代書起訴狀,並指導、幫助12名配送員進行一審法院網上立案。

庭審中,企業一方提交了兩項關鍵証據:一是超市將配送員業務進行外包的協議書,且其他被告(實際發放工資的單位)提供了其與勞動者簽訂的承包協議。

協議約定,勞動者以個人身份承包相關配送業務,包括承包費計算及支付方式,並且約定發包單位對於承包者不進行管理,隻依據業務完成量支付承包費。

公司方認為,雙方無勞動合同關系,僅為平等民事主體間的承包關系,因此除依約支付承包費外不應承擔任何其他義務。

另一項關鍵証據是職工入職時書寫的領取單位社會保險補貼,無須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承諾書。

據此,公司認為即使雙方被認定存在勞動關系,其未為職工繳納社保也是職工方主動要求的,不存在任何惡意,且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社保補貼,法院也不應再支持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配送員們確認前述兩份証據為其本人簽字或者書寫。因為這12名配送員均為頭腦清醒的年輕人,因此承包協議及承諾書很難會被認定有欺詐或重大誤解等特殊情形。

鑒於以上情況,律師分析認為,本案雙方關系被判斷為勞務法律關系的可能性非常大,職工極有可能被認定為勞務承包者。

12名職工當庭收到經濟補償款

律師經過仔細分析,發現兩項証據存在矛盾,如果職工與單位之間屬於承包關系,那麼單位無須為他們繳納社會保險,更無須支付社會保險補貼。職工在日常工作過程中接受某超市的嚴格管理,即上下班需要打卡、著統一工服、不上班需要履行請假手續且會扣發工資等。律師還調查清楚了6家公司存在股東、高管人員的重疊,屬於關聯公司。

為此,工會援助律師在庭審中積極應訴,最終在承辦法官的幫助下,雙方握手言和,以調解的方式結案。

6家公司最終確定由其中一家承擔勞動者的加班工資、經濟補償等費用共計23300元,12名配送員當庭收到經濟補償款。

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工會勞模法律服務團成員褚軍花律師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在6家公司不同時間段向配送員支付過工資,那配送員到底與哪家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呢?最后以調解的方式結案,由其中一家公司向職工支付相關的補償費用。但從案件給出的信息來分析,職工與某超市之間的關系更符合《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關於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即配送員和某超市都是適格主體﹔配送員的工作內容是某超市的業務組成部分﹔配送員接受某超市的管理,按某超市的安排來完成配送工作。雖然不同時段出現6家公司支付工資,但也無法改變配送員與某超市之間勞動關系的事實。

單位讓配送員在入職時書寫無須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承諾書,因違反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責編:皮博、黃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