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鐸思
2022年09月15日11:07 來源:《工人日報》
企業要求勞動者繳納“風險抵押金”,完成經營任務再發放,如完不成或經營虧損則扣除。作為勞動者,付出了勞動還得為公司的虧損“填坑”,讓不少人吃了虧卻不知怎麼辦。
近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公司違規收取勞動者“風險抵押金”的案件,判決用人單位退還勞動者繳納的“風險抵押金”12.5萬元。
【案情回顧】
張兵(化名)於1983年3月入職新疆兵團某集團公司,后任職於該集團公司下屬的子公司新疆兵團某鋼結構公司。在職期間,張兵由集團公司管理,工資也由集團公司發放。
2010年10月,張兵與集團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2年1月,集團公司與鋼結構公司簽訂《經營協議書》載明:企業經營者的報酬實行月工資制加風險工資,責任人每月工資按80%發放,剩余20%風險工資年底經公司審核后發放。之后,雙方又簽訂《生產經營責任書》,其中載明:未完成上管費或發生經營性虧損的,不兌現預留風險工資和設定風險收入。
因經營不善,鋼結構公司發生經營性虧損,集團公司分別於2017年收取張兵“風險抵押金”5萬元,2018年收取“風險抵押金”7.5萬元。
張兵對“風險抵押金”的收取存在爭議,向新疆兵團第十一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經仲裁裁決,水電集團公司退還張兵“風險抵押金”12.5萬元。水電集團公司不服,兩次上訴至法院。
【庭審過程】
法庭上,集團公司認為,雙方約定,發生經營性虧損的不兌現預留風險工資。張兵作為公司高管人員,對公司的經營承擔直接責任,其在工作期間因過錯造成公司重大虧損,因此應當扣除其“風險抵押金”。
張兵則表示, 任職期間所有的項目均根據公司章程報經審批通過,並非其一人決定,“風險抵押金”不應收取。
法院審理認為,該集團公司收取張兵“風險抵押金”12.5萬元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審理結果】
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判決,該水電集團公司退還張兵“風險抵押金”12.5萬元。
一審宣判后,水電集團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証和其他証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本案中的‘風險抵押金’,實質上是企業假借風險抵押金的名義,向勞動者要求提供擔保或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行為。”重慶捷訊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崢說,本案中的“風險抵押金”並不具有投資獲利的性質,而且與勞動報酬混為一談,因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當勞動者面臨被變相收取“風險抵押金”時,應保留好相關証據,可尋求當地工會或法律援助機構的幫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