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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被迫調崗,法律援助幫其脫困

律師提醒,雖然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權進行管理,但調整工作內容和地點應協商一致並採用書面形式

賴志凱

2022年10月21日14:05  來源:《工人日報》

日前,王某拿到了由單位支付的1萬余元經濟補償金,激動之余他致電法援律師滕鑫,由衷感謝工會法援工作以及法援律師在其維權之路上所給予的幫助。

因為公司變更工作地點,他辭去了工作,並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近日,經過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在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的幫助下,王某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得到了支持。

單位強硬調崗,職工被迫辭職

王某家在農村,於2019年6月1日入職某公司務工,雙方簽訂三年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王某為銷售員崗位、工作地點為北京,同時約定公司可根據工作需要合理變更工作崗位、工作地點。之后,王某開始擔任公司某店的職員。

2021年9月27日,公司通知王某到公司通州店工作,王某表示其家住朝陽區,每天通勤通州上班離家過遠,多次與公司協商希望仍在原店工作,但公司都沒有同意,並且在未與王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在工作微信群裡通知將王某調到通州店,並且將王某安排在新的排班表上,以此來強迫王某前往通州店工作。

2021年11月19日,王某以公司無理由調崗,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后王某以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4909.67元為由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法律援助幫忙,仲裁支持訴求

“提起勞動仲裁后,雖然長舒了一口氣,但苦於自己法律知識的匱乏,不知道該如何去索要這筆經濟補償金。”王某說,后來他聽朋友說北京市總工會可以為職工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遂找到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請求工會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服務。法律服務中心按照相關規定,第一時間受理了其法援申請,並指派工會法律援助律師滕鑫為其委托代理人。

滕律師在詳細了解案件情況之后,認為該案的關鍵點在於公司的調崗是否合理,是否與王某充分溝通協商一致。基於此,律師指導王某搜集了與公司進行調崗溝通的全部材料,然后再根據案情進行篩查整理。

滕律師在王某與公司的微信聊天記錄中發現,公司在與王某的協商過程中,一直只是單方面強調要求王某盡快到崗,未對調崗的事情與王某進行協商,對此王某一直是明確回復拒絕調崗。

后經勞動仲裁委查明:雙方就調店事宜始終未達成一致,公司亦未要求王某留在原崗位,導致王某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勞動仲裁委裁定公司應向王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14909.67元的終局裁決。

單位不服裁決,法院依法駁回

仲裁裁決書作出后,公司不服,以“勞動仲裁委在裁定中適用法律、法規有錯誤”為由,向北京市某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請求撤銷仲裁裁決。

2022年7月20日,北京市某中級人民法院線上開庭審理了此案。開庭時,公司突然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新的証據。面對申請人的“証據突襲”,法援律師當庭質証。面對公司新提交的諸多証據,律師認真仔細查看了新証據並做出了邏輯嚴密、全面清晰的當庭質証。

經過審理,法院採納了法援律師的觀點,認為本案的事實認定已在仲裁階段審查完畢,本次審理僅僅對法律適用是否存在錯誤進行審查。

最終,法院做出裁定,認為仲裁裁決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差額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適用法律不存在錯誤,公司主張的撤銷理由依據不足,駁回公司的申請。

在北京市總工會的幫助下,王某終於如願拿到了公司應當支付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維護了自身合法權益。

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工會勞模法律服務團成員金曉蓮律師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后,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和地點。雖然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權進行管理,但是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和地點是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事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也應當協商一致並採用書面形式。

(責編:皮博、蔡雨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