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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的《唐山市職工工資集體協商條例》明確9條“硬杠杠”

拒絕、阻撓協商等違法行為有治了

李昱霖

2022年11月07日15:49  來源:《工人日報》

新修正的《唐山市職工工資集體協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日前經河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由唐山市人大常委會公布施行。《條例》明確了9條“硬杠杠”,劃定出了企業不可逾越的紅線。

據了解,原條例於2013年10月1日施行。為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在征求多方意見的基礎上,唐山市對原條例進行了修正。

《條例》在保持原有內容和特色的基礎上,在法規強制性和約束力、監督管理措施、保障協商代表權益等方面進行細化。如《條例》明確9類違法情形:拒絕協商或者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限內答復對方提出集體協商要約的﹔始終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場排斥對方合理意見或者主張,造成工資集體合同無法正常簽訂的﹔協商一致,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訂立工資集體合同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續簽的﹔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拒絕提供或者不按時、不如實提供工資集體協商所需資料的﹔阻撓監督檢查,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協調處理的﹔拒絕為協商代表開展協商提供必要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的﹔不按照規定報送工資集體合同文本及相關審查資料的﹔拒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已經生效的工資集體合同的。

《條例》明確,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存在以上9種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將其列為不良信用企業,納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用體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節嚴重,造成職工怠工、停工等群體性事件,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處以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企業3年內不得享受各級政府的獎勵和扶持政策。《條例》還規定,列入不良信用企業的,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取消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評優評先資格,可以撤銷相關先進稱號。

據介紹,近年來,唐山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發揮各自優勢形成工作合力,引導企業通過集體協商,妥善解決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問題,發揮集體協商在穩就業崗位、促企業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截至8月底,全市參與集體協商的企業達到4564家。全市正常經營、已建工會的百人以上企業單獨簽訂集體合同率達81.2%。

(責編:皮博、黃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