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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實勞動爭議多元調處機制拓展新路徑

郭振綱

2022年11月09日16:36  來源:《工人日報》

建立“三方六家”調處機制,每個相關方都有利益代表者,有利於厘清矛盾根源,讓各方的合理訴求得到滿足,有利於達成調處共識,讓各方在調處同類糾紛中有統一標准,有助於取得處理一個具體案件、教育一大批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效果。一句話,有望使勞動爭議調處機制的“三方性”原則得到實質性強化。

據11月5日《人民法院報》報道,日前,在吉林省長春市,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市人社局、司法局、總工會、企聯、工商聯共同建立吉林省首家勞動爭議“三方六家”調處中心,“三方”包括中間方(人社局、法院、司法局),資方(工商聯、企聯),勞動者方(總工會)。“三方六家”調處中心既有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單位,也有維護資方權益的組織和專業處理勞動糾紛的職能部門,確保調解方案合理合法。

近年來,為強化多元化解勞動爭議機制建設,各地法院和人社部門、總工會相繼建立了“法院+人社”“法院+工會”“法院+人社+工會”等機制,在實踐中不斷延伸勞動爭議調處機制鏈條,充實勞動爭議調處機制內容,為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發展提供了不少鮮活樣本。長春市中院依托“一調、一裁、兩審”法定勞動爭議處理模式和程序,積極推動在長春市兩級仲裁委建立勞動爭議“三方六家”調處中心,為多元化解勞動爭議機制建設提供了新范本,是創新新時代勞動爭議調處機制的有益舉措。

勞動爭議調處機制的作用發揮得是否到位、實踐成效如何,關鍵看勞動關系雙方對調處結果的滿意度,矛盾一次性解決得是否徹底,化解糾紛的成本是否降低。上述目標的實現,既取決於勞動關系雙方利益在法律法規約束下得到合理平衡的維護,又取決於即時個案調處結果與化解未來同類糾紛不產生沖突。將所有相關方都納入調處過程,既立足於個案,又不僅僅基於個案,將個體利益、單位利益與社會效益相結合、相平衡,“三方六家”調處機制是一個可行路徑。

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地方的調處機制較多著眼具體糾紛調處,較少考量從更高層面、更大范圍、更遠視角化解矛盾根源。在具體調處過程中,因為缺失用人單位利益代表方,導致有些用人單位產生非理性的抵觸心理,甚至出現不積極履行仲裁裁決的現象。這不僅使得起訴率提升,且容易發生“類案不同判”的現象。

建立“三方六家”調處機制,每個相關方都有利益代表者,在調處糾紛的過程中,一方面,有利於厘清矛盾根源,讓各方的合理訴求得到滿足﹔另一方面,有利於達成調處共識,讓各方在調處同類糾紛中有統一標准。同時,各方在場的法律普及,有助於取得處理一個具體案件、教育一大批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效果。一句話,建立“三方六家”調處機制有望使勞動爭議調處機制的“三方性”原則得到實質性強化。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但仲裁實務中,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參與不多,勞動仲裁有時由勞動仲裁部門“唱獨角戲”。雖然在“人社+工會+法院”機制下,工會可以受仲裁部門或法院的委托,獨立參與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但企業方面代表參與勞動爭議調處一直沒有同步跟上。而“三方六家”調處機制彌補了這一短板。如果該機制得到實體化運行,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能夠制度化介入勞動爭議調處,共同參與勞動爭議調處,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用人單位從中認識到問題產生的原因,職能部門多一個做實工作的平台,這樣的多贏局面有望形成。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健全勞動法律法規,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長春市“三方六家”調處機制有望拓展當下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不僅有利於合法合理化解勞動爭議,而且有望為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拓展新路徑。期待這一調處機制通過不斷探索、不斷完善,為做實新時代多元化解勞動糾紛機制,積累新經驗、拓展新路徑。

(責編:皮博、黃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