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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甘肅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12月1日起施行

企事業單位不建職代會制度將承擔法律責任

康勁

2022年11月17日14:31  來源:《工人日報》

《甘肅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近日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是甘肅省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規,2013年1月1日開始施行。此次條例的修訂和施行,將為更好地履行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提供法治保障。

新修訂的條例增加了建制主體,擴展了職代會形式。明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和規范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社區、行政村、產業園區、商務樓宇等同一區域內的企業可以聯合建立區域性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一定區域內生產經營業務相同或者相近的企業可以聯合建立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一定區域內無法單獨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社會組織可以聯合建立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條例還增加了職代會審議內容。其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的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等7項事項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聽取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同時規定: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的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職工教育培訓制度、企業年金制度、考核獎懲辦法、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改革改制中的職工安置方案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項等6項事項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職工福利基金使用、企業公益金使用、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繳納等方案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法律責任方面,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不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不按規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等8種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

(責編:皮博、黃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