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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中發揮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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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1日14:40  來源:《工人日報》

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中發揮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作用,要加強監督組織建設,強化工會源頭參與相關勞動立法。完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責任體系。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完善社會治理體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工會作為廣大職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有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職能。因此,工會在參與社會治理創新和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中有著不可代替的地位,能夠發揮積極作用。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能夠推動源頭治理勞動關系矛盾,暢通職工訴求表達通道,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途徑之一。應不斷完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體系建設,更好發揮其在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中的作用。

在社會治理中發揮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作用的必要性

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和落實直接關系到職工的切身利益和獲得感。相關數據表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主要集中在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層面。很多違法違規行為具有隱蔽性和普遍性,職工個體難以甄別和與之抗衡,而工會法律監督具有組織性,能夠從更大范圍、更廣層面發現問題,督促解決問題,進而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是工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方式。

同時,隨著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不斷深入,數字經濟、共享經濟等新業態蓬勃發展,企業組織形式、管理模式、生產經營方式及用工方式等都發生深刻變化,勞動關系的確立與運行、職工權益的維護都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工會組織把推動構建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系作為工作主線,及時研判勞動關系的新動向、新特征和新問題,化解勞動關系矛盾,組織動員職工積極參與社會治理,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構建企業與職工命運共同體,維護職工隊伍團結統一與社會和諧穩定,在完善社會治理體系與提高社會治理水平中不斷發揮工會的優勢和作用。在當前條件下,要積極推動源頭治理勞動關系矛盾,參與勞動爭議處理,工會需要不斷完善勞動法律監督和法律援助工作,推進工會聯系引導勞動關系領域社會組織,維護勞動關系領域政治安全,更好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當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實踐探索

我國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制度以憲法、勞動法、工會法為原則,以《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辦法》為直接依據。當前,天津、江西、山東、內蒙古等省區市頒布了當地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各地的省、市、縣、企業四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體系逐步完善,監督組織不斷健全、監督員隊伍不斷壯大,監督方式方法也在不斷探索,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的開展起到很大的推動作用。在整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體系中,基層工會尤其是企業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工作最為核心,同時也相對薄弱,還有很多需要加強和改進的地方。

首先,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建設各地發展仍不均衡,基層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組織覆蓋率有待提高。從調研情況看,一些地方基層工會監督組織建設完善,會員在25人以上的企業工會都設立了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監督小組。但還有一些地方建設難度較大,外資企業、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工會的監督組織建設推進較為緩慢。

其次,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的素養有待提升。勞動法律監督員是勞動法律監督的執行主體。從調研情況看,當前,勞動法律監督員多為兼職,很多監督員法律專業知識不足,履職能力不強。實踐中,各地在不斷加強對基層監督員的專項培訓,並聘請律師或專家等專業人士參與監督,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勞動法律監督員素質有待提升的現狀。

另外,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缺乏必要的執法手段,權威性不足。工會的監督是社會監督的一種形式,不具有執法資格,在監督過程中,若發現企業有違法情況,缺乏要求整改落實的剛性約束手段,監督成效受到一定影響。

完善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建議

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中發揮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作用,要加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組織建設,強化工會源頭參與相關勞動立法。同時,協調常態化事前監督、多種途徑的事中監督,以及以法律服務為主的事后監督,此外,完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責任體系。

第一,切實提高基層工會建會率,加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組織建設。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要依托各級工會尤其是基層工會來開展。因此,要不斷推進建會入會,尤其要加強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建會,如新業態的工會組建工作。依托企業工會進一步加大小微企業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建設力度,讓勞動法律監督工作覆蓋到更多的企業和職工。

第二,協調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監督方式,賦予基層工會更多資源和手段,切實提高監督能力。要將勞動法律監督與法治宣傳、勞動爭議調解、法律援助等工會其他維權服務職能相結合,不斷提升工會法律維權服務水平。借力勞動監察等其他法律監督形式,聯合人社、應急管理、司法等有關方面力量,完善協作聯動機制,加強工會法律監督力度。

第三,完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責任體系。對於用人單位阻撓、妨礙工會實施勞動法律監督,對勞動法律監督員依法履職進行打擊報復等行為,應增加明確的可操作性法律責任條款。

第四,借助智慧工會建設,創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方式。借助工會系統數字化改革優勢,打造“互聯網+工會”監督模式,將監督觸角進一步延伸,讓職工實時掌握監督動態。

(作者單位:中國勞動關系學院)

(責編:皮博、黃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