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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勞動爭議發生后,部分勞動者對爭議時效不了解、有誤解,因而忽視維權期限、誤判期限長短

維權莫犯“拖延症” 權利“過期”不等人

劉旭

2022年11月24日13:58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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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勞動爭議維權有時效。但是,有部分勞動者忽略時效,導致主張的權利得不到法律支持。同時,有用人單位以超過時效為由,誤導勞動者放棄勞動仲裁。專家提醒,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盡早維權無疑是預防時效過期的最佳方式。

“要怎麼申請勞動仲裁?具體找哪個部門?需不需要交一堆材料?算了,等不忙時再打聽一下怎麼辦理。”——這樣的拖延心態讓孫薇錯失了“勝裁權”。

2021年2月24日,用人單位遼寧大連某文化傳媒公司未同孫薇協商,將她調離管理崗,同時降薪。被迫離職后,2022年9月,她申請了勞動仲裁。10月14日,孫薇被當地仲裁委書面告知,超過時效期限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時效,即勞動爭議仲裁訴訟申請時效,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如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法律制度。《工人日報》記者採訪發現,現實中,勞動爭議時效很容易被忽視、被誤解。

常被忽視與誤解的“終止時間”

“早點尋求法律幫助就好了。”27歲的孫薇懊惱不已。大連市法律援助中心常駐援助律師王金海告訴她,如果超過仲裁時效,即便起訴到法院,法院也可能會以同樣的理由駁回訴訟請求。目前,孫薇在律師的指導下,試圖尋求司法調解來解決糾紛。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明確,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算下來,孫薇的仲裁時效在2022年2月24日就終止了。

王金海表示,勞動爭議時效的設立,能夠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他在提供法律援助時發現,有部分勞動者忽略時效,這導致其主張的權利得不到法律支持。同時,有用人單位以超過時效為由,誤導勞動者放棄勞動仲裁。

2017年8月,54歲的農民工彭然被拖欠近1年的勞動報酬共計6萬元,在2019年2月決定申請勞動仲裁。工頭告訴他,“超過1年的勞動仲裁時效,仲裁委不管。”他特意搜索發現確實有此法條,就放下了法律“武器”。

2021年,他在一次普法活動中得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明確,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這時他才發現自己被騙,而此時他已離開工地終止勞動關系超過1年,真正錯過了時效。

司法實踐中,關於哪些勞動糾紛有仲裁時效存在分歧。例如,在確認勞動關系有無仲裁時效問題上,記者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北京、上海、吉林、山東、福建、廣東等11個省市高級人民法院近兩年的最新裁判發現,各地對此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認為,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不涉及實體權利處分,不適用1年仲裁時效規定﹔另一種觀點認為,確認勞動關系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受案范圍,應適用1年仲裁時效的限制。

“一般時效”和“特殊時效”之爭

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根據規定,除了符合勞動仲裁1年的“一般時效”,還有諸如追索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限為無限期,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也有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

實踐中,由於勞動爭議訴求多元化,不同的訴求存在適用時效不同的爭議。沈陽市一位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官鄭虹表示,分歧集中表現在追償未休年假的300%工資、未簽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等方面。

鄭虹舉例說,《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規定,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各地審理中出現兩種觀點:一種認為,300%年休假工資是用人單位由於未安排勞動者年休假而應當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應適用一般時效﹔另一種認為,300%工資中的100%部分屬於勞動報酬,適用特殊時效﹔200%工資差額部分系勞動者未能依法享受法定福利假期的補償,適用一般時效。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分歧的還有時效計算的起始時間。2019年5月1日,李麗入職一家教育培訓機構,2020年5月3日,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申請解除勞動關系。2020年9月13日,她申請勞動仲裁。一開始,仲裁庭成員意見並不一致。一方認為,從首次主張之日起倒推1年來計算,可主張2019年9月13日至2020年5月3日共計8個月的兩倍工資。另一方認為,該從應簽訂勞動合同的2019年6月1日算起,可主張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日共計11個月的兩倍工資。最終,第二種觀點被採納。

盡早維權預防權利“過期”

過了仲裁時效怎麼辦?勞動爭議仲裁是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法定前置程序,鄭虹表示,如果仲裁時效確實過了,意味著勞動者在某種程度上喪失了“勝訴權”。

然而,喪失“勝訴權”不代表勞動者不能維權了。“勞動者只是喪失了‘勝訴權’,而不是‘訴權’。”王金海解釋說,“法院受理后,如果被告沒有提出時效的抗辯,法院正常審理。如果被告提出抗辯,則法院需要查明是否存在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等事由。如果查明存在,則法院正常審理,查明不存在,法院才會駁回原告請求。此外,勞動者還可以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糾紛。”

“勞動者盡早啟動維權無疑是預防時效過期的最佳方式。”鄭虹說,“維權拖延的時間越長,將越難以推進相關程序,更不要說超過時效了。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鄭虹還提醒,勞動糾紛時效有可能因訴求的不同、地域的不同而面臨不同的裁判觀點,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面臨勞動糾紛時,要關注勞動爭議審判地的相關觀點,維護自身權利。

(責編:皮博、黃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