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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協工會界別團體提案建議修改《北京市集體合同條例》——

明確工會在集體協商工作中的職責作用

賴志凱

2023年01月19日11:19  來源:《工人日報》

近日,在政協北京市第十四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工會界別向大會提交的團體提案建議將修改《北京市集體合同條例》列入北京市人大2023年立法計劃,明確工會在集體協商工作中的職責作用,將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提升到與企業集體合同同等重要的位置。

北京市政協工會界小組召集人,北京市總工會黨組成員、副主席趙麗君介紹說,《北京市集體合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執行。當前,首都社會經濟、勞動關系等方面已發生很大變化,《條例》部分內容和條款已難以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亟待在3個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適用范圍已不能滿足現實需要。《條例》現有規定對日益壯大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群體以及中小民營企業難以適用。二是沒有明確工會在簽訂集體合同中代表職工的職能作用。勞動合同法、新修改的工會法都規定了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訂立,《條例》沒有明確北京市集體協商工作實踐中工會的作用。三是對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規定缺失。目前,全市已有17個市級行業、26個區級行業開展集體協商,形成“集中協商、二次確認、分別通過、屬地備案”行業協商模式和“產業負責、區域配合”的聯動工作機制。這些實踐應納入立法考量。

對此,北京市政協工會界建議,將《條例》第二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與本單位職工進行集體協商,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應明確工會依法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將《條例》第五十七條修改為:小微企業較為集中的街道(鄉鎮)、經濟開發區、商務樓宇等區域內的工會,可以選派代表與區域內不具備獨立開展集體協商條件的企業推選的代表進行集體協商,簽訂區域集體合同。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對本區域、本行業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責編:王馨悅、蔡雨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