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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出台集體協商條例

涉勞動者權益事項,平台企業可開展集體協商

2023年08月07日14:24  

7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集體協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9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職工方與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技能培訓、勞動定額等多項或者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

《條例》提出,自治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關系協調工作,採取措施推進用人單位與職工開展集體協商。地方工會、產業(行業)工會對職工方開展集體協商、訂立集體合同進行幫助和指導,對集體合同等約定事項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行業協會、商會等企業代表組織,應當支持用人單位開展集體協商工作,督促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集體合同。

《條例》明確,平台企業以及與平台企業合作用工的企業,與依托平台就業並形成勞動關系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以就計件單價、訂單分配、勞動量與勞動強度、報酬支付辦法、休息休假、獎懲制度、補充保險等直接涉及勞動者權益的事項開展集體協商。

《條例》強調,職工方協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免除其職務或者降低職級,不得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不得扣發、降低其工資或者福利待遇。確因工作需要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應當事先征求用人單位工會和上一級工會的意見,並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此外,自治區縣級以上地方工會應當建立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人社等部門應當將用人單位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情況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記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及時糾正和查處用人單位違法行為並依法向社會公布。地方工會、產業(行業)工會對用人單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應當督促其及時改正,必要時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方面的意見書和建議書,人社等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來源:工人日報

(責編:王晴、黃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