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網>>中國工會新聞

把更多工會創新成果轉化為法律制度

2023年08月16日09:15  

工會工作創新成果轉化為法律制度,需要滿足一些條件。比如,創新做法經過實踐檢驗成效明顯,而且擁有扎實的數據和事實作為依據和支撐,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創新成果能夠制度化、程序化,具有可操作性,能夠在實踐中落實﹔創新做法得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認同,獲得廣泛的民意支持。

據8月11日《工人日報》報道,今年5月起施行的《江蘇省集體協商條例》,首次將簽訂職工技術創新、能級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要求寫入條例,進一步為薪酬激勵集體協商提供了法律支撐。這是工會創新成果轉化為法律制度的一個成功實例。

江蘇薪酬激勵集體協商工作發端於2018年常州市職工(勞模)技術創新專項集體合同的首簽儀式,經過近幾年的大力推進,在全省呈現出全面開花的局面。截至目前,江蘇省簽訂職工技術創新、能級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或在工資專項集體合同中設立薪酬激勵內容的企業1.78萬家,覆蓋職工207.4萬人。

薪酬激勵集體協商納入地方性法規,是工會集體協商創新成果的“高端”轉化,既夯實了經過實效性檢驗的工會集體協商創新成果,又為工會進一步拓展和提升集體協商的范圍和效能奠定了制度基礎。地方立法吸納工會的創新成果,不僅把工會開展源頭參與的成熟做法和經驗上升到新高度,而且為工會工作創新蹚出了一條可借鑒、能落實的途徑和通道。

工會工作創新成果轉化為法律制度,需要滿足一些條件。比如,創新做法經過實踐檢驗成效明顯,而且擁有扎實的數據和事實作為依據和支撐,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創新成果能夠制度化、程序化,具有可操作性,能夠在實踐中落實﹔創新做法得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認同,獲得廣泛的民意支持。滿足上述條件的工會創新成果,就有可能轉化為法律制度。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工會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出台,其中或多或少包含了工會的實踐探索成果。從這一意義上說,工會的創新實踐不僅是新時代工會工作不斷深化和拓展的必須,也是勞動關系領域法律制度不斷完善的必須。

工會作為職工權益的維護者、法律制度制定的源頭參與者,應高度重視工會創新成果的經驗總結和成果轉化。

當前,各級工會高度重視創新工作,在不少領域都有可喜的成果。比如,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建會入會方面,一些地方工會在全國總工會的指導下,探索出“行業建”“牽頭建”“兜底建”,有力促進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建會入會工作﹔在集體協商方面,一些地方通過全網集體協商、平台企業協商、行業協商等方式簽訂集體合同,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了較為完善的權益保護網,在補齊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護短板方面收到明顯成效。其中,通過能級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提升有了制度保障﹔在勞動監督方面,一些地方工會創新出“兩書一函”制度,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開創出喜人局面。其中,類似江蘇將能級工資協商上升為地方性立法的做法,成為維護職工權益的有力抓手,讓工會工作有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撐。

將工會創新成果轉化為具有約束力的法律制度,有賴於各級工會高度重視創新做法的經驗總結和有意識、有步驟的成果轉化。比如,在創新工作開展之初,注意梳理歷史資料,通過比較分析,提出前瞻性工作思路﹔在工作推進進程中,注意邊開展工作、邊總結經驗、邊分析成效﹔在創新成果穩定顯現后,通過多方面、全方位的成果總結,結合工會系統內外專家的建議,向有關方面提出立法建議。

目前,一些地方工會在工作創新方面,不同程度存在重流程、輕總結,重落實、輕轉化的現象。有些地方工會習慣於將上級工會的工作部署以文件的形式向下級傳達,對於下級工會有沒有可復制的好做法的關注不夠。一些地方工會不重視總結具有推廣價值的經驗,不善於將具有創新價值的成果進行制度化轉換。

將工會創新成果轉化為具有約束力的法律制度,需要“有心人干有心事”。期待各級工會不僅勤於工作創新,而且善於將創新成果轉化、上升為地方性法規,最終成為國家勞動法律法規體系中的有機內容,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展現出更大作為。

來源:工人日報

(責編:付可、黃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