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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法規事關浙江全體職工——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發布

鄒倜然

2023年11月09日08:19  來源:《工人日報》

11月7日,《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發布會在浙江杭州舉行。據悉,新修改的《實施辦法》日前已於浙江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實施辦法》新增條款11條,部分修改31條,充分體現了浙江特色,涉及能級工資集體協商、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維護、工會服務陣地建設等諸多方面內容,與廣大職工權益密切相關。

“此次修改《實施辦法》是貫徹落實上位法修改、適應省域經濟社會發展和吸收固化有效經驗的需要。”發布會上,浙江省總工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該省現行《實施辦法》於1994年制定施行,2002年進行了修訂。近年來,隨著浙江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數字經濟、共享經濟等新業態蓬勃興起,企業組織形式、用工形式等發生深刻變化,現行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與新情況不適應、難以滿足職工群眾新需求等問題,亟須通過修改予以完善。

探索推行能級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是此次新修改《實施辦法》的亮點之一。《實施辦法》提出,將通過擴大覆蓋范圍、提高協商成效、強化機制保障等,為該省探索推行能級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使廣大企業真正把能級工資集體協商落到實處。到2025年,全省要實現已建會規模以上企業覆蓋率超60%,已建會新業態企業覆蓋率超40%。

在落實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方面,《實施辦法》細化了工會法關於“產改”的規定,增加了“在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中發揮主力軍作用”作為新時代浙江“產改”內容﹔規定省市縣應當建立健全推進“產改”的協調機制,明確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責任,為浙江工會推進“產改”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維護方面,《實施辦法》規定,要固化有益經驗,明確工會組織代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等群體簽訂集體合同的合法性以及集體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人社等有關部門在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方面的職責。在加強工會服務陣地建設方面,要固化吸收工會活動場所、設施通過社會化市場化運作,較好解決工會組織人力不足、專業性缺乏、資源閑置等問題的經驗,更好服務職工群眾。

浙江省總工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該省各級工會將結合送法進企業、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建會入會、工會干部赴基層蹲點等活動,將《實施辦法》送到企業、站點、職工群眾身邊,扎實推進工會工作法治化建設,不斷推動浙江工運事業和工會工作高質量發展。

(責編:劉瓊、劉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