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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2月1日起施行

張中源

2024年01月05日11:13  來源:《工人日報》

新修訂的《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於2023年11月29日經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這是實施辦法繼2004年實施以來的第二次修訂,將於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完成對工會法的修改。2023年1月,中共西藏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時代西藏工會工作和工人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為進一步適應工會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回應新時代職工群眾的新需求、新期盼,同時解決自治區實施辦法與修改后的上位法部分規定不一致、不銜接等問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將自治區實施辦法修訂納入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組成調研組,啟動修法工作。

修訂后的實施辦法共5章39條,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突出政治性,堅持黨對工會工作的全面領導﹔突出統一性,確保與上位法保持一致﹔突出時代性,更好滿足職工新需求﹔突出地域性,增加聚力“四個創建”等富有西藏特色的相關內容﹔突出操作性,更好指導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作。實施辦法就推進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實施提升職工生活品質行動、建立職工福利標准遞增機制、完善政府與工會聯席會議制度、提高社會化工會工作者待遇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為工會工作提供了全方位的切實有力的法治保障。

(責編:皮博、黃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