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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員為推動建立更包容多元的就業環境建言——

消除歧視,推進公平就業

朱欣 陳曉燕 蘇墨 徐新星

2024年03月05日09:36  來源:《工人日報》

“崗位工作強度大,較適合年輕人”“學校不是‘雙一流’吧”“打算什麼時候生育”“不錄用傳染病病原攜帶者”……法律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但現實中,不少求職者仍會遭遇一道道有形無形的就業門檻。

全國兩會伊始,如何進一步消除就業歧視和不合理的就業限制,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是不少代表委員關注的話題。

四川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李正國委員注意到,就業歧視存在的形式多種多樣,涉及性別、學歷、年齡、身體狀況、戶籍等方面,“就業歧視以越來越隱蔽的方式存在,導致勞動者面臨維權難、維權成本高的問題”。

近年來,有關就業歧視方面的事件和話題屢屢引發關注:一位33歲求職者在網上吐槽求職被拒的主要原因是“過了30歲,年齡有點大”﹔某985高校應屆博士生應聘教職未過簡歷初篩,收到的反饋是“第一學歷有點弱”﹔有求職者應聘時被詢問“結婚了嗎”“剛畢業應該還沒生孩子吧”“要二孩嗎”……

“這些歧視行為不僅打擊了求職者的自信心,也破壞了就業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一直關注就業歧視問題的中國礦業大學(北京)教授姜耀東委員說。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就業促進法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法律已有明確規定,為何就業歧視行為依然屢禁不止?

多位代表委員認為,勞動力市場供需失衡,給了用人單位“選擇”的機會﹔用人單位可能受到傳統觀念、刻板印象的影響,認為某些職位更適合特定性別、年齡或學歷的求職者等﹔用人單位為降低成本、提高招聘效率而設置不合理篩選標准﹔部分用人單位對法律規定存在誤解或忽視。

復旦大學教授丁光宏委員認為,學歷歧視也反映了教育與產業發展的脫節。“剛畢業的求職者專業能力不符合企業所需,使得一些企業片面地在學歷上‘層層加碼’。”

就業歧視已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代表委員們呼吁,要推動建立更加公平、包容和多元化的就業環境。

丁光宏委員建議,高校應明確人才培養目標,根據學生未來的發展方向,以及產業發展對人才的需求,加強對學生的就業培訓與指導。

遼寧省醫療保障局副局長岳澤慧委員長期關注婦女兒童權益維護。她認為,針對因女性生育造成的就業歧視,應加強頂層設計,建立合理的生育、養育成本分擔機制,“這需要來自政府、企業、社會方方面面的支持”。

李正國委員建議,保障勞動者平等就業合法權益,相關部門應規范企業招聘、用工行為,對就業歧視行為聯合開展調查,加大執法力度,及時糾正企業違法違規問題,推動企業增強勞動保障法治意識,落實相關法律規章制度。

姜耀東委員則認為,要進一步完善平等就業相關法律法規,擴大有關就業歧視的界定范圍。用人單位要轉變觀念,建立公正、透明的招聘流程。廣泛宣傳平等就業的重要性,提高社會對就業歧視問題的認識和重視程度。學校和社會應組織開展相關教育活動,推動打破性別、學歷等刻板印象。

作為民營企業家,清明上河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王爽代表深知,用人單位在消除就業歧視方面負有重要責任。她呼吁,用人單位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創造更多就業崗位,充分發揮勞動者的優勢和特長。同時,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培訓和支持,幫助克服工作中的困難和挑戰。

(本報北京3月4日電)

(責編:皮博、蔡雨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