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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職工“被停薪留職”后……

張嬙

2024年08月06日15:00  來源:工人日報

私企職工王芳在“被停薪留職”后仍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遭到解聘后,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及停薪留職期間的工資。向青島市嶗山區總工會提出法律援助申請后,嶗山區總法律援助律師幫助王芳維護合法權益。

“我還有幾年就退休了,單位卻讓我停薪留職,又與我解聘,我既傷心又無助,幸虧有工會給我撐腰,維護了我的權益。”近日,“被停薪留職”引發的勞動糾紛得到圓滿解決后,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職工王芳激動地說。

前不久,嶗山區總工會受理並辦結一起職工維權案件:私企職工王芳被強制停薪留職期間仍實際提供勞動,但用人單位未向王芳發放工資。5個月后,公司通知王芳解除勞動合同,並拒絕賠償。受理案件后,嶗山區總立即著手為王芳維權,幫助其拿回經濟補償金及停薪留職期間的工資。

王芳於2020年11月入職某母嬰用品公司做銷售經理,這是一家私營企業。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由公司繳納社會保險。2023年9月,公司向王芳發送了標題為“停薪留職通知”的郵件,並要求王芳回復“以上郵件已收到,同意。”但在停薪留職期間,王芳仍實際提供勞動。

今年2月8日,該公司電話通知王芳解除勞動合同,並於3月8日向其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但未提到任何關於支付補償金和停薪留職期間工資的內容。王芳與公司就補償金和停薪留職期間工資問題溝通無果后,向嶗山區總提出法律援助申請。

“這是比較少見的被強制停薪留職維權案例。”該案件法律援助律師安淑偉、王涌如介紹,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指的是國有企業中富余的固定職工,該部分職工在保留職工身份的情況下有期限離崗停薪,從事政策上允許的個體經營。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處於中止狀態,勞動者不提供勞動,企業也無需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但是需要繼續繳納社會保險。停薪留職制度大多適用於國有企業職工,但法律亦未禁止私營企業職工與企業簽訂停薪留職協議,相關規定也未明確。

受理案件后,援助律師首先對王芳的具體情況進行了解,再對其提供的証據進行整理和分析。立案后,第一次調解中,律師與用人單位就停薪留職期間工資的支付和經濟補償的支付進行協商,用人單位答復願意賠償1萬元,但這個金額遠低於法律規定的補償金和職工停薪留職期間實際勞動所得。

隨后,雙方又進行了多次調解。面對用人單位主張職工已同意停薪留職為由,拒絕支付勞動報酬,援助律師提供了王芳停薪留職期間的工作溝通記錄、訂貨單等証據,証明王芳存在提供勞動的事實,以此幫助王芳爭取最大賠償。

4月29日,開庭前一天,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達成調解,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及停薪留職期間的工資共計3萬元。

援助律師介紹,在勞動者實際提供勞動的情況下,雙方勞動關系也應認定為存續而非中止,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單位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后,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停薪留職期亦應計算至工作年限中。”

援助律師說,此案也提醒勞動者,提供勞動時一定要保留可以証明勞動事實的基本証據,如果發生勞動糾紛,為后續維權提供依據。如遇到類似停薪留職事件,職工有選擇權,用人單位若強制職工同意協議,職工可拒絕,並且堅持按照原有勞動合同條件繼續履行,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

(責編:劉瓊、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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