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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出台工會監督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工作指引

“監督預核查”變“事后維權”為“事前預防”

黃洪濤

2025年02月19日14:25  來源:工人日報

近日,江蘇省鎮江市某化工企業推行工時制度改革,一名職工因此與領班發生沖突,違反了企業相關規章制度。企業做出開除該職工的決定並按照“工會監督預核查”程序通知工會,工會了解情況后發出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建議給職工一個改過的機會,降格處以留廠察看一年的處分。這一建議被企業採納。

“以往企業決定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時,只是通知工會有這一事項,工會有時不能及時、全面了解整體情況。出台《工會監督預核查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工作指引》后,工會有了明確的文件依據和可參照的程序流程,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前介入,進行監督預核查,可以更好地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該化工企業工會負責人表示。

據了解,鎮江市總在推行“一函兩書”工作中發現,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案件相對較多。對此,鎮江市總深入調查研究,針對相關工作缺乏規范指引、工會監督缺乏剛性等情況,決定探索建立規范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長效機制。2024年7月,鎮江市總聯合同級法院、檢察院、人社局下發《工會監督預核查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工作指引(試行)》,在全市推行。這一做法入選全國工會重點工作創新案例。

指引明確,工會承擔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工作的監督預核查工作﹔根據9種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設置書面預核查、全面預核查兩種監督形式,用人單位向工會報送材料,配合監督預核查工作﹔在實施監督預核查工作中,發現存在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況的,准確適用“一函兩書”,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答復,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向同級人社部門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提請執法,同時可將“一函兩書”抄送同級檢察機關並移送相關線索材料,由檢察機關依法啟動法律監督程序,支持工會代表勞動者提出的權益維護訴求﹔人民法院、勞動仲裁機構審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案件,可以調取工會監督預核查卷宗。

“指引所針對的內容基本囊括了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情形,還做了條目式的清單。后續再遇到相關情況,我們也會先自查一遍,看是否達到需要解除的嚴重程度,然后請工會監督,這樣既能減少與職工的矛盾糾紛,也能降低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某制造企業人事主管表示。

據鎮江市總工會法律工作部部長馮小龍介紹,自實施監督預核查機制以來,工會監督與法院審判、檢察監督、勞動監察、勞動仲裁實現有效銜接。截至目前,發出工會監督預核查告知書578份、“一函兩書”119份,調處案件107件,為110名勞動者挽回經濟損失181.9萬元。

(責編:皮博、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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