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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總工會發出《提示函》提醒用人單位規范用工

記者 邢生祥

2025年03月03日09:53  來源:工人日報客戶端

2月28日,青海省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發出《青海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提醒全省用人單位規范用工,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提示函》提出,用人單位要依法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証等証件或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招錄童工,不對勞動者戀愛、結婚、生育以及性別、民族等方面進行就業限制。平台企業不得違法限制勞動者在多平台就業。規范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實告知勞動者相關崗位要求、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基本情況。

同時,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科學制定勞動報酬管理制度,按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勞動報酬。對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 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小時工資標准的勞動報酬。依法足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對符合勞動關系認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登記並足額繳納社保。平台企業可通過購買人身意外、雇主責任等商業保險,提升就業人員保障水平。

《提示函》提出,用人單位要依法安排職工休假,確保廣大職工應休盡休,用人單位依法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另外支付給職工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准的300%工資報酬。在制定、修改或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充分聽取工會或勞動者代表的意見建議。要積極建立集體協商制度,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勞動糾紛,在調整職工崗位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與職工協商。

此外,各用人單位要全面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尤其要加強對勞動者的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確保勞動者熟悉工作環境中的安全風險和防范措施。要按照標准配齊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的人身安全。要注重改善工作環境,嚴格落實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禁止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禁忌勞動,依法依規保障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合法權益。

(責編:盛月、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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