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3月04日09:26 來源:工人日報
試用期內員工,用人單位說辭退就能辭退嗎?據3月2日《法治日報》報道,繆某入職江蘇無錫某公司,擔任採購經理。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工資為12000元/月。就在試用期即將結束之際,該公司以繆某未通過試用期轉正考核為由,與其解除了勞動關系。繆某不服,申請勞動仲裁無果后,訴至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法院判決該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繆某支付賠償金12000元。
試用期,是員工和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后,為了相互了解而約定的考察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試用期員工的權益與所謂“正式”員工無異。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對試用期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也有明確規定。就此而言,這起案件的判決再次重申了相關原則,給廣大用人單位以警示,繆某的勝訴也對其他勞動者維權具有借鑒意義。
近年來,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事件並不鮮見,不僅是以試用期為由隨意辭退勞動者,還有在試用期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克扣勞動者工資、任意延長試用期等等。一些用人單位為了節省用工成本,將試用期當成“廉價期”“隨意期”,或是“試完不用”——如此一來,試用期成了部分企業肆意侵犯勞動者權益的“擋箭牌”。
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如果雇佣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不滿6個月的工作年限,勞動者將獲得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賠償金。
但在實踐中,不少勞動者往往不願、不敢維權,其原因可分為三類:其一,維權成本高於維權所得,勞動者“耗不起”﹔其二,一些用人單位以“行業拉黑”威脅勞動者,故有的勞動者擔心“被報復”﹔其三,也有一些勞動者維權意識不強,對法律、法規的理解也不准確。由此,“較真”的勞動者少了,部分無良企業就變得更加任性。
不讓“試用期”成為勞動者權益保護的“真空期”,立法機關應根據新現象新問題,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細化對試用期勞動者權益保護的規定。相關部門也要引導用人單位增強合法用工意識,構建完善的用工制度。設置試用期考核的,應當明確告知勞動者考核標准及方法,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也應有充分的事實証據,並在試用期滿前告知員工﹔同時,要降低勞動者的維權成本,暢通勞動者的維權渠道,加大勞動者權益普法宣傳,增強勞動者法律意識、維權意識,讓勞動者不再成“沉默的羔羊”,讓試圖“鑽空子”的企業有所忌憚。
構建和諧勞動關系,需要法律長出牙齒,通過更強有力的舉措為勞動者“撐腰”﹔也需要企業扭轉落后觀念,珍惜自身的形象和口碑,真心尊重每一位勞動者。唯有如此,勞動關系雙方才能實現“雙向奔赴”,試用期才能回歸“雙向選擇”的設立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