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穩
2025年04月10日08:30 來源:工人日報
閱讀提示
當前,不少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選擇繼續工作,但在現實中常面臨就業保障難題。專家建議完善相關立法、推動政策保護,進一步促進就業公平。
“家裡一位女性親戚,50多歲,已經到了退休年齡,還是想進廠掙點零花錢。公司不跟她簽勞動合同,而是簽勞務協議,還要求她簽‘免責條款’,工傷概不負責,不簽字就不錄用……”4月7日,四川的張女士向記者講述了家裡親戚找工作的經歷,並表示,“在小縣城,好不容易找到一個要50歲以上工人的工廠,實在不想放棄這個工作。但是如果簽了字,以后出現工傷怎麼辦?”
超過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參與勞動並獲取勞動收入者,被認為是超齡勞動者。為增加收入和補貼家用、填補時間空白和充實生活等,不少人在達到退休年齡后選擇繼續工作。但如張女士所言,現實中超齡勞動者常面臨求職門檻和就業權益保障難題。
超齡勞動者面臨求職就業難題
在北京工作的劉先生告訴記者,他65歲的父親是一名退休工人,兩年前,父母從老家來北京幫忙帶孩子。隨著孩子漸大,身體健康的父親想在北京找個工作,但找了幾個月都沒找到。在社交平台上,不少人為“超齡”父母找工作發愁。
超齡勞動者在權益保障方面也面臨一些難題,集中體現在勞動關系認定存在障礙,難以主張加班工資、休息休假、工傷待遇等。
重慶的邱女士就曾因“超齡就業”遇到工傷認定難題。2019年,62歲的邱女士應聘到某清潔公司從事日常清潔工作,與該公司簽訂了勞務協議。
2022年3月3日,邱女士在清運垃圾過程中不慎摔倒受傷。清潔公司隻給付了住院費6000元。邱女士認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傷,應該被認定為工傷。2023年3月,當地人社局受理了邱女士的工傷認定申請。
清潔公司認為,其與邱女士之間是勞務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而且邱女士被聘用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公司出於人文關懷才為其支付住院費。該公司申請行政復議。當地政府以主要事實不清、証據不足為由,決定撤銷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的行政行為,責令其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處理。
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為何引爭議?安徽昊華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敏在接受《工人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超齡勞動者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退休已經享受退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一類是達到退休年齡但未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一般而言,企業與前者建立的是勞務關系,后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模糊,可能是勞動關系。
“工傷保險的參保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超齡勞動者常因無法建立勞動關系,被排除在工傷保險體系之外。”胡敏說。
合力推進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
胡敏認為,對於未享受養老保險的超齡人員,與單位究竟是何種法律關系,現有規定存在爭議。
記者查詢裁判文書網案例發現,近年來,在地方政策突破、司法裁判靈活性增強、制度與社會觀念轉變等共同作用下,目前,對於超齡勞動者權益的保障在不斷加強。
在邱女士案件中,其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訴訟。法院審理認為,邱女士雖然超過了退休年齡,但其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其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可以受理。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証責任,清潔公司未能提供有力証據。因此法院判決,撤銷行政復議決定書,恢復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的法律效力。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人社部相關意見明確,超齡務工農民工,尤其是未享受養老保險者,因工受傷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北京市煒衡(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熊星星告訴記者,超齡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普遍從事高風險體力勞動,其權益易被忽視。在邱女士案件中,法院通過支持工傷認定,確保了超齡勞動者享有與適齡勞動者同等的法律保護,避免因年齡被剝奪基本權利。此外,判決還承認了超齡勞動者的社會貢獻,有利於推動法律與老齡化社會的實際需求接軌。
完善相關規定促進就業公平
2024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顯示,年滿70周歲的金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與一輛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金某受傷。金某訴至法院,請求肇事者、某保險公司賠償包括誤工費在內的各項損失合計9.4萬余元。保險公司稱,金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無權請求賠償誤工費。
最后,審理法院認為,該案事故發生時,金某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根據其提交的送貨單、記賬本、企業負責人出庭陳述等証據,可以証實金某受傷前不僅具備相應勞動能力,且持續為多家企業提供運貨服務,有較為穩定的收入,結合誤工時間等事實,認定應當賠償金某誤工費損失4.5萬余元。
針對該案的典型意義,最高法闡明,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不代表實際喪失勞動能力,更不意味著喪失勞動權利,因此誤工費賠償的認定不應受到年齡的限制。
2025年1月1日施行的《國務院關於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
為進一步保障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就業公平,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田思路建議,在立法及法律解釋方面,可將“年齡”明確增列為就業促進法第三條中構成就業歧視的事由,並將“年齡歧視”納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勞動爭議范圍﹔在執法和司法救濟方面,可發布司法解釋,明確超齡勞動者主張勞動權益不以勞動關系為前提﹔建立就業年齡歧視的舉証責任倒置制度,由用人單位証明年齡限制的正當性等。
在政策保護方面,田思路建議,推行彈性的單險種參保,允許超齡勞動者單獨參加工傷保險。此外,一般崗位取消年齡限制,特殊崗位可設置科學的健康和能力標准,而非簡單地依據年齡劃線。對主動雇佣超齡勞動者、積極開展超齡勞動者技能培訓,以及推廣應用智能助老設備的用人單位,給予稅收優惠或補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