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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百年工運史中汲取奮進力量】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的發展歷程及啟示

鄧雅丹

2025年05月26日08:33  來源:工人日報

●觀點

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的發展先后經歷了早期探索、健全完善及法治化規范化三個階段。回顧這段發展歷程,有助於工會工作者更好地參與推動制度的實踐與創新。

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是企業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其建立開始一直發揮著重要作用,不僅推動了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有效維護了職工合法權益,也是積極發展基層民主的重要體現。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的發展先后經歷了早期探索、健全完善及法治化規范化三個階段。回顧這段發展歷程,有助於工會工作者更好地參與推動制度的實踐與創新。

為適應企業公司化改革需要,1992年6月,國家體改委等部門聯合下發《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和《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等文件,對職工監事制度作出規定。不過,這些文件未對職工董事作出明確要求。而后,全國總工會下發《關於股份制試點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工作的幾點意見》,不僅明確提出董事會、監事會都應有工會和職工代表出任,還更為具體地規定了實施要求,比如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推選產生並對后者負責。

1993年公司法頒布,正式確立了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其中規定,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中應當設立職工代表﹔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中應當有職工代表。但對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職工監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職工董事並未作出規定。1995年,全國總工會下發《關於加強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工會工作和職工民主管理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在試點企業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

這一階段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呈現出試點推廣、逐步建立的特征,處於初步探索階段。

隨后,公司法在1999年進行了第一次修正,增加了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人員組成和職權的相關規定,但仍未對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職工董事作出規定。為了適應非公企業公司化發展需要,公司法在2005年進行了大修,允許非國有公司為主體或非國有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職工代表董事制度,同時要求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中職工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改善了一些公司中職工監事比例過低的現象。

2012年印發的《企業民主管理規定》是我國首次以六部委共同頒布規章的形式全面規范企業民主管理的制度,明確非公有制企業也應實行民主管理。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是企業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這一規定為非公有制企業、公司制企業設立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這一階段職工董事制度、職工監事制度得到了進一步完善,職工董事制度被推廣到所有形式的公司,職工監事制度得以強化。

黨的十八大以來,企業民主管理法治化建設得到長足發展。2016年,全國總工會下發的《關於加強公司制企業職工董事制度、職工監事制度建設的意見》,要求將建立職工董事制度、職工監事制度寫入公司章程,從源頭保障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地位和作用。2023年,公司法進行修訂。為更好保障職工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最新修訂的公司法擴大設置職工董事的公司范圍,規定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其他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職工代表。至此,我國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向著法治化、規范化發展不斷邁進,並取得了實質性進展,逐漸臻於成熟。

回顧歷史,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的發展,為做好新時代工會工作帶來啟示。

第一,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是公司制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方式。工會應進一步落實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等多種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確保職工能夠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訴求,參與企業決策和管理。

第二,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的一個重要功能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通過選舉產生的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發揮監督作用,確保企業的決策和行為符合法律法規,不損害職工合法權益。工會在新時代應更加積極地履行維權和服務基本職責,推動和諧勞動關系構建,這些可以通過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的有效實施加以實現。

第三,完善具體措施,為制度發揮作用創造條件。規范履職程序,暢通雙向信息渠道,提高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履職能力。把其綜合素質提高納入人力資源培訓的重要內容,增強其參與企業管理、決策和監督的能力,夯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的基礎。

(作者單位:中國勞動關系學院)

(責編:盛月、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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