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鑫
2026年01月16日09:14 來源:工人日報
吳某等49名農民工與安徽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存在勞務合同糾紛。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安徽某建設公司應在10日內向49名工人支付拖欠工資約130萬元,湖南某置業公司在未結清工程款范圍內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但是,判決生效后,兩家公司均未履行義務,農民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官發現兩家公司名下均無足額可供執行資產,但在銀行有一個“農民工工資保証金專戶”。
對此,有農民工提出疑問:工資保証金不是專款專用嗎?法院能不能直接扣?
近日,在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長沙中院”)發布的治理欠薪“十大執行典型案例”中,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辦理的這起涉及49名農民工工資的執行案件,給出了明確的回應——“工資保証金不是企業的備用金,而是農民工的保障金”。
在這起案例中,法院經審查查明:該保証金專戶所對應的施工項目,與49名農民工的務工項目一致﹔涉案工資,屬於該項目應當支付的農民工工資﹔擬扣劃金額,未超出本項目工資支付所需或保証金規定比例。
在確認事實后,法院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相關規定,依法對該工資保証金專戶資金予以扣劃,並將130萬元工資全額發放至49名農民工手中。
法院表示,農民工工資保証金的設立目的,在於保障本項目農民工工資優先支付。在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且查明保証金專戶與涉案項目和勞動者直接對應的情況下,依法扣劃相關資金,符合“專款專用、優先支付”的制度設計初衷。
在另一件案例中,申請執行人拖欠30多名農民工工資近半年,而被執行人名下卻無可供執行財產。面對“兩難”局面,該如何為農民工解“薪愁”?
這本是一起混凝土買賣合同糾紛案。被執行人湖南某建筑公司需支付申請執行人江西某混凝土公司合同款及利息200余萬元,但被執行人名下除了已竣工的“保交樓”項目,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
“以房抵債的話,房子無法快速‘變現’,被欠薪農民工一時半會兒拿不到工資。我們經過3個月細致溝通,最終說服被執行人從公司股東處借款,兌現了作為案外人的農民工的工資。”長沙中院執行局局長周超介紹了執法初衷。
據介紹,自開展“2025年治理欠薪冬季專項執行行動”以來,長沙法院將有限的執行力量向涉民生、欠薪案件傾斜,開通涉農民工工資和其他民生案件綠色通道靈活採取“活封活扣”等做法,共執結涉農民工工資案件6739件,執行到位金額2.92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