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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制定工作指引規范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通知工會義務”納入仲裁和司法審查重點

記者 張璽

2026年03月18日08:25  來源:工人日報

近日,天津市總工會、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制定《規范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緊密銜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相關規定,進一步細化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操作標准、工會監督流程及部門協同機制,引起法律界和有關專家學者的高度關注。

據了解,該《工作指引》明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將解除理由通知本單位工會。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應當告知上一級工會、勞動者工作所在地的鄉鎮(街道)總工會或者區總工會。

天津市律師協會會長、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牛同栩認為,盡管此前公布施行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明確用人單位進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5個工作日告知工會的核心要求,但在企業如何規范履行單方解除程序、相關職能部門如何強化監督引導等細節問題,仍存在制度銜接不暢、實操標准模糊等短板,亟須通過專項文件細化完善,填補實踐操作空白。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3月9日公布的數據顯示,2025年全國共審結勞動爭議案件67.4萬件,同比增長9.8%。從天津的勞動爭議類型來看,因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爭議佔比持續走高。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孟雅靚表示,實踐中有的企業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存在未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解除理由缺乏充分依據、未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等違規情形,進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工作指引》進一步細化了《實施辦法》中‘未建立工會的告知上一級工會或地方總工會’的原則性要求,清晰界定了未建會單位的告知對象范圍,為用人單位規范履行告知義務提供了明確、可操作的指引,從源頭規避因告知環節不規范引發的勞動糾紛。”牛同栩說。

同時,《工作指引》提出,工會推動用人單位建立健全解除勞動合同的內部合規審查流程,將“事先通知工會解除理由”納入必經程序﹔對於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並書面出具《天津市工會監督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意見》。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值得關注的是,《工作指引》還明確指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在依法審理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案件時,應當注意審查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履行通知工會的義務,並依據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等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程序違法。

按照《工作指引》,工會、人民法院和人社部門將加強協作聯動,共同推動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信息共享、聯合調研、典型案例發布等工作,提升協作效能。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教授唐鑛認為,天津立足新時代“楓橋經驗”,創新招法,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劃定標准化工作流程,並進一步豐富發展了工會、法院、人社的三方協作機制,將“通知工會義務”納入仲裁和司法審查重點,工會同步推動企業建立解除合同內部合規審查流程,形成了“程序規范+監督閉環+多方聯動”的全鏈條管理模式。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工作指引》,天津市總還研究制定工會監督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工作細則,細化監督工作流程和工作協同機制,積極推動勞動爭議源頭化解。該工作細則專門設置“強化監督保障”章節,從人才、制度、經費三個方面為工會監督工作提供支撐,提升工會監督的專業能力和工作實效。

(責編:盛月、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