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賴志凱
2026年05月18日08:47 來源:工人日報
網約配送員、網約車司機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今后在北京擁有更堅實的法律“靠山”。修訂后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規立足首都平台經濟發達、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集聚的實際,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平台就業勞動者建會入會的權益保障規則和平台用工集體協商機制,將“算法和勞動規則”納入集體協商范疇,為45.3萬名在京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筑起更堅固的權益保障法治屏障。
入會渠道全面打通
數據顯示,截至2025年5月,北京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總數達45.3萬人。如何讓這一龐大群體“有家可依”,成為本次立法的重點突破方向。
《實施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各級總工會應推動在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建立工會組織,平台用工勞動者可加入平台企業工會或工作地、居住地的工會聯合會、聯合工會。同時,新規要求平台企業工會根據行業發展和勞動者特點,廣泛動員、積極吸納平台用工勞動者入會。
“這意味著無論勞動者與平台之間是何種法律關系,入會渠道都已全面打通。”北京市總工會一級巡視員蔣文雲表示,市總工會將依托普法講師團、勞模法律服務團等力量,送法進車間、進企業、進樓宇,面向平台用工勞動者等重點群體開展定制化宣傳,確保“應入盡入、願入盡入”。
在勞動關系解除環節,《實施辦法》第二十條進一步強化了工會的程序性監督權: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將理由通知本單位工會﹔尚未建立工會的,通知上一級工會。工會認為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及時提出改正意見,用人單位須研究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履行通知程序將被認定為違法解除,用人單位須支付賠償金。“提前五日的制度設計,給了工會充分的調查和反饋時間,使程序性權利真正具有了可操作性﹔單位未建立工會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通知上一級工會的規定,明確了通知規則的內涵,方便了用人單位履行通知義務,有利於工會履行監督和維權職責,也能夠預防勞動爭議的發生。”北京市總工會兼職副主席、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建峰表示。
算法不再由企業“單方說了算”
平台用工爭議的核心,往往圍繞報酬構成、訂單分配、算法規則等展開。但這些涉及勞動者核心權益的事項,過去長期處於企業“單方決定”狀態。
《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作出突破性規定:工會可就報酬構成、訂單分配、勞動保護、算法和勞動規則等事項,組織、代表平台用工勞動者與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開展平等協商,經協商達成一致的,依法訂立集體合同、協議等書面文件。同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郵政、網信等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總工會,按職責分工指導規范用工,建立健全協商協調機制。
“本條規定的平台用工領域的協商協調機制不是傳統意義上的三方機制,而是結合平台用工特點,按照管行業就應當管權益的邏輯建立的多部門協同、行政機關參與的溝通機制和協調機制。”沈建峰指出。另外,就平台用工集體協商而言,該條款的突破性在於將“算法和勞動規則”明確納入協商內容,賦予工會代表勞動者與平台就算法等問題對話的法定權利。“法律明確了勞動者有權通過工會對算法規則提出意見,並通過協商形成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則——這是通過程序性賦權實現實質性賦權的制度安排。”
勞務派遣工有了“雙重保障”
勞務派遣用工長期面臨“兩個地方都有維權需要,卻可能被相互推諉”的困境。《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工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勞務派遣單位建立工會的,應當吸納被派遣勞動者加入工會﹔勞務派遣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用工單位工會應當吸納。
更為重要的是,新規創設了“委托管理協議”機制:派遣期間,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可以與用工單位工會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在會員組織活動、權益維護、工會經費收繳使用等方面的權利義務。
“這有效破解了‘踢皮球’難題。”沈建峰分析說,新規既賦予了勞動者入會選擇權,又通過委托管理協議實現了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責任協同,讓勞務派遣工無論在哪個單位工作,都能找到“娘家人”。
“執行好、落實好《實施辦法》是全市各級工會的重中之重。”蔣文雲表示,北京市總工會將聯合市人大法工委組織專家學者編寫釋義指南,並依托各級工會力量開展分層分類培訓。同時,將重點推動頭部平台企業建立工會組織,探索在重點商圈、樓宇建立區域性工會聯合會,讓更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真正感受到“工會在身邊、維權有底氣”。
北京市總工會權益工作部部長邵英男介紹,針對平台用工特點,下一步將探索建立“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入會服務體系,並在重點平台企業試點開展算法規則集體協商,推動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北京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