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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廉潔文化50講④】毛澤民的一份“辦事公約”

2026年06月04日08:57  來源:工人日報

1923年7月,毛澤民出任安源路礦工人消費合作社第三任總經理。此前,合作社從試辦到正式營業,發展速度很快,也暴露出管理粗放的問題:內部各股分散行事、協調不暢,貨物採購、價格確定、資金周轉和賬務管理等存在漏洞。合作社要繼續服務工人,必須把社務管理立起來。

毛澤民接手后,首先抓的是社務整頓。他要求合作社在總經理直接領導下,統一保管和審核營業收入的賬目與資金,統一營業計劃,增設雜務股,統一管理全社雜務,並設置經濟保管員。1923年8月,他主持制定《安源路礦工人消費合作社辦事公約》,用17條規矩把合作社運轉寫細寫實。

這份公約並非空泛口號,而是針對具體風險設規矩。公約規定,合作社在俱樂部換屆選舉中要向俱樂部作結算報告﹔總經理管理和指揮本社,但須受俱樂部最高代表會議及主任團監督和支配﹔各股經理管理本股營業,但進貨及定價須先與總經理商妥辦理﹔各股經理每日檢查營業員賬目並蓋戳﹔經濟保管員總理全社經濟和賬目檢查,並將每日收付總數報告總經理。

此外,公約中還有關於來客接待分公私、員工聘用與辭退均建立嚴格程序且須經主任團同意等規定。這些內容看似細碎,卻防止了人情進入公款、私人關系進入招工、部門經理把合作社當作自己的小地盤等不良現象的發生。

公約是在安源合作社擴大營業后、問題逐步暴露時形成的制度回應,被學界視為中國共產黨早期經濟組織制度建設的重要文獻。它不是把責任簡單壓給某一個人,而是把總經理、各股經理、營業員、經濟保管員和俱樂部代表會議的關系重新理順。管錢、管貨、管人、管賬各有邊界,邊界之間又有監督。這種安排使合作社不再隻靠個人威望運行。

這種制度亦具有鮮明的工會屬性,是黨在工會系統中開展反腐倡廉制度探索的最早實踐之一。合作社屬於工人自己的經濟組織,經營效率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讓工人相信每一筆錢、每一件貨、每一次用人都有制度依據。制度把信任從個人身上轉移到規則之上,組織才能走得更穩。

公約的價值在於把“不能亂”變成“怎樣不亂”,把“要清廉”變成“怎樣清廉”。工會組織辦經濟實體、管服務項目、用會員經費,都不能隻靠個人覺悟。哪裡容易出問題,制度就要寫到哪裡﹔誰掌握資源,監督就要跟到誰身邊。(作者:中國工運研究所王瑩)

(責編:盛月、張雯)